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8.08
∙【字 号】晋财农[2012]180号
∙【施行日期】201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可编程控制∙【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现代特农业园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财农〔2012〕180号)
省直农口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
为支持现代特农业发展,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和园区化,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现代特农业园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2年8月8日
现代特农业园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0]2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1]17号)精神,加大省级财政对现代特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省级现代特农业园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特农业园区,是指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带动农民增收为目标,具有区域特明显、产业科技含量高、主导产业和品牌产品优势突出等特征,能够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林果业等现代农业生产性区域。
本办法所称现代特农业园区建设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现代特农业园区内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配套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的自有资金及其信贷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设立现代特农业园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推动现代特农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
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省级财政统一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申请与批准、报账制、投资绩效评价的原则。
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分级监管和委托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四条 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现代特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园区总体规划,并纳入园区规划内实施的建设项目;
(二)具有鲜明的区域特;
(三)建设主体明确,自筹资金到位,社会信誉度高;
(四)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
(五)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的特性,在当地有示范带动作用;
(六)项目建设总投资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内。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需按规定格式编制立项建议书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标准文件格式可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行业通行的立项报告格式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员工数量、构成和来源,技术力量、依托或合作科研单位,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主管单位名称;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项目产品的市场分析;
生物医学工程与临床 4.项目建设内容;
5.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
指标;
6.主要原材料及水、电、气、运输等需求量和解决方案;
7.投资估算,需说明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并明确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环节;
8.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9.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初步估算,并明确示范带动的方式方法,预估示范推广的相应效益。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报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需独立进行环境评价的须提供环评报告。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实行立项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两步审核审批制。
(二)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详见附件1),报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1.列入“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县(市),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县(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提出立项建议,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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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列入“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出立项建议,并上报设区的市财政局。经设区的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行文上报省财政厅。
3.经省财政厅核准立项的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附件2),按原申报程序上报省财政厅。
4.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独立的评审评估机构进行项目及概算评审。
5.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现代特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及支持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等实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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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省财政厅可以委托乡镇财政机构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蛋白水解酶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设区的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建设项目资金包括:
1.省财政专项资金;
2.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配套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3.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单一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现代特农业园区的项目建设:贺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