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佳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佳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4 
【案件字号】(2020)桂07行终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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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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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宁盛韦乐熙黄应锐 
【审理法官】宁盛韦乐熙黄应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佳;钦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佳钦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陆佳 
明溪蓝宝石【当事人-公司】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钦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杨喆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喆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喆 
【代理律所】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陆佳;钦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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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废止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陆佳对其在天猫碧康达旗舰店购买的芝麻丸产品不满,通过网络向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针对陆佳提出的三个问题,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三方面进行了回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回复行为是否合法,即回复的内容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关于回复的第一点内容,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芝麻丸系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池州市九蒸晒食品公司生产,但该事实并没有取得池州市九蒸晒食品公司的追认,也没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予以证实,而是仅凭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委托关系成立,证据不足。关于回复的第二点内容,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芝麻丸系经过九次蒸晒制作而成,没有证据证实。关于回复的第三点内容,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的是“芝麻粉”且用“芝麻粉”的检验报告作为附件,而案涉产品是“芝麻丸”,两者是不同的产品,该点回复错误,应视为没有
回复。虽然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陆佳的投诉举报作出了回复,但该回复避开了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判决由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2:15:49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佳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桂07行终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700MB177153
6C。
     法定代表人何惠贤,局长。
财会通讯     委托代理人章镭,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罗培和,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佳。
     一审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7852417279。
     法定代表人谭丕创,市长。
     委托代理人邓红,钦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喆,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陆佳行政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3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公开询问。上诉人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罗培和,被上诉人陆佳,一审被告钦州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邓红、杨喆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12月2日,陆佳在天猫碧康达旗舰购买两瓶黑芝麻丸,该产品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生产厂家为池州市九蒸晒食品有限公司。陆佳怀疑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曾向产品标示生产厂家所在地的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于2019年1月7日向陆佳作出贵市管函《关于投诉举报池州市九蒸晒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回复函》,称陆佳所购买的“碧康达”九蒸九晒黑芝麻丸不是池州市九蒸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公司与产品标签上的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委托生产关系,决定不予立案。2019年1月11日,原告转向原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投诉事项为三项:1.发现产品执行的是糕点标准GB/T20977,而厂家无糕点许可,如产品不是糕点,却执行糕点标准,那么就不符合标准,商家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2.包装上写九蒸九晒,但芝麻没必要这么制作,所以觉得厂家实际生产没有这么多工序,标签有虚假内容,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的食品;3.按配料表芝麻是最多的,而只有2个配
料,那么芝麻最少50%加入量,而芝麻的脂肪含量正常为40多,此产品的脂肪含量最少20,而实际产品标注10.3g,低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于2019年1月14日转市稽查支队处理。执法人员根据陆佳投诉提供的线索,着手对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淯霄和新法定代表人孙达联系,调取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有关合同和线索,调取了张淯霄(出让方)与孙达(受让方)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和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池州市九蒸晒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池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7年9月29日出具的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委托检测样品“芝麻粉”的《检测报告》、池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8年9月3日出具的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委托检测样品“九蒸九晒芝麻丸”的《检验报告》、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期间,原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案外人郭许达投诉池州市九蒸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九蒸九晒黑芝麻丸信件而于2019年1月2日作出的池食
药监秘〔2019〕1号《关于移送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池州市九蒸晒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线索函》,该函称:“经我市贵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池州市九蒸晒食品有限公司和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均为同一股东设立,‘九蒸九晒黑芝麻丸’只有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生产并对外销售,池州市九蒸晒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未生产上述产品。两家公司均未与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委托生产合同,也无任何合约关系,投诉举报信中标注‘碧康达’商标品牌的九蒸九晒黑芝麻丸属假冒池州市九蒸晒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原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后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钦食药监函〔2019〕1号《关于对<关于移送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池州市九蒸晒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线索函>的复函》回复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载明:“我局对函中所涉及的食品生产企业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食品‘九蒸九晒黑芝麻丸’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2017年10月10日,张淯霄已将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该公司名下的天猫商城店铺(旺旺名碧康达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旺旺名:碧康达官方旗舰店)转让给孙达;2017年10月18日,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张洧霄变更为孙达。2017年11月1日,张淯霄已将原公司厂房((地址: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明
党史文苑月园4-3标准厂房某某退租,并于2018年11月21日申请注销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SC11xxx7859)。经过对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孙达的询问了解,孙达称其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委托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生产‘九蒸九晒黑芝麻丸’食品,并提供了与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以及双方公司合作的《情况说明》。”至2020年5月28日本案开庭审理时,对于该复函,被告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尚未收到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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