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07.03.20
【字 号】鲁牧生字[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牧生字〔2007〕5号)
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诺维乔克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贵阳学院学报  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 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负责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资料审查部,设在山东省畜牧环境质量监测中心,进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资料审查,提供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咨询服务。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检查员由省畜牧办在全省畜牧系统内统一考核聘用,持证上岗,负责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申请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无公害畜产品获证单位进行奖励补助。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畜产品的发展。
  根据国家要求,适时推行无公害畜产品强制认证制度。
  第六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条件与管理
  第七条 无公害畜禽养殖和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中华商机网  (一)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位于地势高燥、有利于防疫、符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的地方;远离工业污染;与其它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加工厂、畜禽及产品交易市场、居民区、交通干线保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蛋用禽存栏3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6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60头以上,羊存栏18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
  (三)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布局,办公区、饲养区界线分明;消毒、疫病诊疗、病死畜禽及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设施齐全。
  (四)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动物疫病防治、生产技术指导、环境质量控制、产品质量管理等工作。
  (五)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完整的养殖、销售档案,详细记录兽药、疫苗、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畜禽变动和产品销售等情况;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
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兽药、疫苗、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按规定的用药品种和休药期使用兽药。
激光射击  第八条 初加工无公害畜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加工厂选址科学,符合动物防疫和产品、环境质量要求,布局科学合理,生产区、生活区严格分开,建筑材料、建设标准、工艺流程符合有关规定,病畜禽圈、急宰、无害化处理、消毒等设施齐全。
  (二)加工厂质检机构健全,仪器设备配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检人员身体健康,业务水平达到相关要求。
行医
  (三)加工原料来自通过认定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加工所用辅料以及清洗剂、消毒剂等容易对加工造成污染的投入品严格管理,正确使用。
  (四)有完善的卫生管理与消毒制度,并能严格执行;有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实施宰前、宰中和宰后检疫,并完整记录,对可疑病变能及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出厂产品附具检疫合格证和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 逐步推行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无公害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对畜禽加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和销售记录等。畜禽产品加工厂对原料要记录来源、标识加工、检验入库;初加工产品要实行包装上市,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第三章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
  第十条 凡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之内,并达到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第十一条 产地认定是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基础。申请无公害认证的畜产品,必须来源于经过认定的无公害产地。山东省实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申报、分级发证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河南化肥厂爆炸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工作程序:
  (一)形式审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申请受理,自受理10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主体资格、材料的可行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二)符合性审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省畜牧办。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三)现场检查。省畜牧办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市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检查细则由省畜牧办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现场检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四)产地环境评价和产品检测。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畜牧办委托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地环境检测、产地环境现状评价和产品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产地环境检验报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分送省畜牧办和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省畜牧办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环境检测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产地认定终审。产地认定终审通过的,由省畜牧办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公告。
  省畜牧办将通过产地认定的申请人申报材料、《认证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及《产品检验报告》等,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产品认证终审。产品认证终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公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50: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7879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产地   畜产品   畜牧   认定   产品认证   管理   畜禽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