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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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保障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行业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畜牧业生产、饲料生产、畜产品供求和价格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统计员,省级以上定点监测村、定点监测养殖场(户) 和价格信息监测点的信息采集员在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必须依照《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全面负责全省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落实具体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职能单位,安排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
并对收集汇总的统计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应热爱统计监测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职业素养,对数据变化具有敏感性。
第七条各级统计员和信息采集员按农业部规定建立备案制度,以避免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保持统计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执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承担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
(二)汇总、审核全省畜牧业、饲料行业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
(三)组织全省畜禽、饲料生产和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并及时上报农业部;
(四)协助农业部确定生猪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
(五)监督管理各监测县数据采集工作,负责县级监测数据的催报工作,及规模场监测报送信息的审核上传等;
(六)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管,负责省内5%的监测点的数据核查工作,对于在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监测县,督促其进行整改和纠正,同时,配合农业部开展数据核查工作;
(七)组织市、有关县以及村级统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对各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场)级信息员进行建档备案;
(八)严格执行部扶持监测点建设资金及督查工作,组织临时性和基础性的调查研究;
(九)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九条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
(一)采集、汇总、审核全市畜牧、饲料生产年报和季报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组织本市畜牧、饲料生产和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形成形势分析报告,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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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县、村(场)统计(信息)员的培训,对县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信息员进行建档备案;
(四)及时向上级报告本市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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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监测工作。
(一)汇总、审核本辖区全面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辖区规模场监测点报送信息;
(二)南湖区、衢江区、萧山区和嘉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猪调出大县生产情况月报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三)萧山、建德、鄞州、瑞安、秀洲、嘉善、德清、诸
暨、嵊州、义乌、衢江、仙居和莲都等13个农业部畜产品及饲料价格固定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
责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及饲料集市价格每周两报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和上报工作,每月形成价格分析材料并上报;
(四)萧山、诸暨、德清和海盐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猪生产和疫病防控月报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五)萧山、慈溪、苍南、诸暨、南浔、秀洲、海盐、婺城、衢江、江山、临海和遂昌等12个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猪生产调查月报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六)秀洲区和诸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固定监测村和户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协助农业部确定生猪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
2.组织和督促村级信息采集员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并指导其建立监测台帐;
照射雷达3.负责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村饲养规模情况半年报、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村生产情况月报和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户生产和效益情况月报监测数据的及时录入、审核和上报,并妥善保存定点村和户原始监测数据副本;
4.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保证年内对本县所有监测点的全部开展实地核查;
5.建立村级信息员备案表;铅球场地画法
6.组织定点监测村信息采集员的培训;
(七)及时向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报告本县(市、区)畜禽、饲料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贝尔格(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定点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信息采集员要熟悉所在行政村畜禽生产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村生猪生产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村级生猪生产情况统计监测台账,按要求确定固定监测户名单,并指导定点监测户建立生产和效益监测台账;
(二)及时汇总和上报本村和监测户数据,配合县级统计员的录入工作;
(三)妥善保存监测原始数据,积极配合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数据核查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农业部畜牧业司每年定期对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的统计监测工作进行考核。省畜牧兽医局每年定期对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固定监测点的统计监测工作和规模猪场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对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档管理情况、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统计员培训情况、形势分析和情况上报工作等。
固定监测点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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