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18
【字 号】平政发〔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北京电视台台长∙【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平度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金号网平政发〔20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平度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犬、兔等,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为准。国家和省、青岛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证计费  第四条 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六条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城建、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领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网络视频服务器软件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市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青政发〔2014〕30号)规定的水库、河流、地下水一级保护区为准,调水工程包括引黄济青、引黄济烟工程。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我市所辖自然保护区为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其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鲁政字〔2016〕13号)文件规定为准。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城镇居民区包括以下两部分:
  1.平度市城区建成区范围:东至青啤大道及南、北向延伸线,西至柳州路及北向延伸线,北至荣潍高速,南至新区大道(柳州路至常州路段)、阳光大道(常州路至青啤大道南向延伸线段)形成的闭合区域。
  2.平度市现辖12个镇、5个街道、1个开发区驻地建成区范围(具体以镇、街道、开发区建设规划为准)。
  (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依照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关停或搬迁。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控制养殖区: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圆跳动怎么测量
  以《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青政发〔2014〕30号)规定的水库、河流、地下水二级保护区为准。
保险文化  (二)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的高密度饲养区;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条  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之外的区域,原则上为适合养殖区,但养殖场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或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三)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500米以上;
  (四)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五)规模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养殖场(小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六)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二)牛存栏50头以上;
  (三)羊存栏200只以上;
  (四)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五)兔存栏300只以上。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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