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质监办[2001]297号
各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农业标准化示范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0月26日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农业 标准化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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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1年11月14日 印
(共印30份)
四川省农业标准化示范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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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lon总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我省农业标准化示范乡(以下简称示范乡)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和无公害农业中的作用,通过农业标准化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乡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和无公害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省示范乡进行布局、审批和考核、验收;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示范乡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示范乡的农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批准、发布和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示范乡建设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乡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对示范乡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精神,落实示范乡建设工作经费,示范乡建设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示范乡建设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建设周期为3年。示范乡一经确定,当地政府应成立示范乡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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