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3.2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农业管理
正文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有农业区县农(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民增收的有关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办(2015)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意见》、《2016年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
  1.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2.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意见
  3.2016年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王世尧 
李桂南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
 
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支撑,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核心力量。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
业农民,更好地实现天津市农业各产业发展与集聚,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办〔2015〕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天津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mlat 本办法所指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备较高科技文化素质、专业农业生产技能、现代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其收入主要来自于农业、从事一定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从业人员,具体可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这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按照基本素质、生产经营规模、效益、贡献等方面要求,达到天津市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和等级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及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由区县农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
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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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德绩并重,择优进行等级评定。
  第六条 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可分为三大类。
  (一)生产经营型。主要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主要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退伍军人和返乡务工人员等。
  (3)专业服务型。这主要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种植、畜牧、渔业和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范畴内,在天津市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初级职业农民至少需具备初中以上学历,中高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职业农民资质认定需要具备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证书,职业特征鲜明,生产经营规模大,从业稳定性高。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四)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熟悉农业
农村政策法规,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众公认度高。
  (五)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至少需具备2年以上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经历。
弥撒音乐  (六)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初级职业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2015年统计数据:本地劳动力月均为3576元,年均为4.3万元,);中级职业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的1-3倍;高级职业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人人均收入水平的3倍以上。
  (七)申请人员必须具备参与相应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历并取证后方可进行资质认定。
  第八条 按照农业部重点推进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的要求,根据天津市重点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针对种养类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在经营规模至少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种植大户经营规模
  1.粮食种植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粮食种植规模达120亩以上;
  2.经济作物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棉花种植规模达100亩以上;
  3.油料作物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花生种植规模达150亩以上;
  4.蔬菜种植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露地蔬菜种植30亩以上,设施蔬菜种植15亩以上;
  5.果树种植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果树种植35亩以上;
  (二)养殖大户经营规模
  1.生猪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生猪养殖年出栏300头以上;
  2.肉牛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
  3.奶牛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养殖奶牛70头以上;
  4.肉羊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肉羊年出栏500头;
  5.禽类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肉鸡年出笼40000只以上,蛋鸡达15000只以上,蛋鸭达2000只以上;
  6.水产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水产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
  第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第八条所订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认定管理办法和标准,报市农民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中级和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逐级推荐,被评为初级职业农民满两年,方可申请参加中级职业农民评定。被评为中级职业农民满两年,方可申请参加高级职业农民评定。能力和贡献特别突出者,经市农民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可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第十一条 各区县高级职业农民占本区县职业农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0%,中级职业农民占本区县职业农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30%。八方论坛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负责人选的调查摸底和汇总申报工作。秉承
个人自愿的原则,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评定标准的从业者领取并填写《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所在乡镇(街)、村资质审查同意申报并盖章。
  第十三条 评审:根据申报资料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将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农民的材料提交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评定委员会,对申报的初级、中级、高级农村新型职业的材料进行评议,分别根据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公示: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初步人选予以张贴公示,接受众监督。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向区县相关部门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发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新绿证)。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农业部颁布的统一格式印制,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生效。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向所在乡镇(街)、村通报,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名册和材料报市农民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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