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与法规复习资料

农村政策法规期末复习相关资料
一、课程考核的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
  农村政策与法规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乡镇管理专业专科的一门基础必修课,也是农科各专业的选修课。
围观改变中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获得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达到对学员的实际工作起一定的指导作用。
  本课程5学分,共90学时。
  本考核说明依据任大鹏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文字主教材《农村政策与法规》制定,是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同时辅以音像教材、网上辅导等其他教学媒体。
  本课程考核的基本要求是检测学生对教材各章的基本内容和相关政策与法律的主要规定。要求全面、准确地了解重要的概念、理论、政策和法律规定,做到融会贯通,付诸应用。
  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本课程的期末考核采取闭卷方式。
  本课程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
 、考核知识点
  第一章 农业基本法律制度
1.农业法的概念。
农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你 山野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2) 坚持家庭
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3)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4)科教兴农的原则。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4.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农业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根据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包括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
6.农业法的调整范围。
农业法的调整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农业概念,它调整的农业生产过程是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的社会再生产过程。
7.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8.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和特点。
职能:1)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就是要理顺行业内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通过组织成员制定各种行
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条件、劳动标准等技术规则和行为指南,规范行业和成员的生产、经营行为,限制外国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损害成员利益;同时,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解成员之间的利益纠纷,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维护和保障行业内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
特点: 1)要认识行业协会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别。行业协会是非经营性的社团组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要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它的主要职能是协调与自律,解决行业发展与保护行业利益的问题,它也为成员提供服务,但这种服务是非营利性,并且它不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2)协会是以某种农产品为纽带组织的,不是综合性的。
  3)协会一定要依法成立。这就是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4)协会一定是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依法成立的,它不是也不应当是官办的。
9.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制度性和普遍性规范,政策是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作为制度性和
普遍性规范的法律当然要求是相对稳定、一视同仁的,而作为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的政策则可以是相当灵活、并有所偏重的。以灵活性见长的政策当然不是无所作为的,但它只能在法律制度范围内对法律的实施做出具体的安排,或是在不违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对社会生活中某些处于不利状态的特殊体或事项作倾斜性照顾。这就是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要特别注意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使审批许可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是依法决策、依法制定政策,不能以行政权力代替法律。
10.农业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规定和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的内容。
质量安全: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2)发展优质农产品。3)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农业支持保护体系:1)加强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2)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3)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4)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5)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了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扶持措施。6)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多种
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7)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采取措施保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的合理比价。8)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9)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
11数理化自学丛书.农业法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主要制度。
1)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 ,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2)减轻农民负担:禁止非法收费、、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3) 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4) 农民在出售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时的利益保护。5) 农民权益的行政保护。6) 对农民权益受损时的行政和司法救济。
12.农业法关于耕地与农业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耕地《农业法》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环境:《农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章 农业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的农村土地,
而是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是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也在该法的调整范围。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2002年诺贝尔化学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rsp内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承包方权利:使用承包地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承包方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
损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方权利: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作为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享有法律赋予的发包权、监督权和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和行为的请求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除上述四项义务以外,发包方还应当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
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需要注意的是,流转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6.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点。
    1)承包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如果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29: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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