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看天际下中流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网刃时间:2012-08-08查看次数: 102
湘财农〔2012〕3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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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市(州)、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的思路,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支农资金,统筹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应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进行分配。客观因素包括农业人口、主要农作物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产值和地区财力等;绩效因素包括项目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日常管理工作、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等。客观因素数据以《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或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并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编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关键环节等,并下达项目县(市、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劳动保护杂志 第八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报指南,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和“实化内容、细化指标、量化标准”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产业发展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组织保障措施、预期效益等七项内容。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表格正式行文报送市(州)财政局,市(州)财政局负责初审和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对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据此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财政部合规性审查后,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并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各市(州)、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应围绕优质稻、生猪、柑桔、油茶、蔬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优势特,集中连片开发,稳定持续支持,形成产业链条,培育块状经济,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应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1—2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具体环节由每年度发布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编报指南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
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以农民为受益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主要内容,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为主要方式,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代(监)理、工程勘察、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方,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按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和补贴类实行分类管理。
工程类项目:(1)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并送交县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作为项目资金支付的基本依据。(2)工程项目开工时,县级财政部门可依照合同预付不超过财政投入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再预付工程款,根据合同及工程进度、质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
货物类项目:(1)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实行集中采购,直接支付。(2)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设备、材料、物资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并将需要集中采购的材料、品名、规格、数量等报县级财政部门,经过审核批准后组织采购;县级财政部门凭材料物资采购支出的原始发票和附件及实施单位的领用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
服务类项目:科技示范、实用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骨干培训费等服务类项目应在实施前由主管部门提交计划及费用预算报财政部门。资金支付时,实施单位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支出原始凭证,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
补贴类项目:由被补贴单位(个人)提出报账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其中,产业化贴息资金应根据实际用于项目的利息结算清单支付给金融机构;针对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信息化网络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报账凭据包括:(1)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3)招投标签订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4)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有效凭证;(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土建工程类支付还须提供:(1)预付工程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发票。(2authorware 作品)按进度支付:申请表、发票、工程量清单。(3)竣工支付: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审计报告。
货物类支付还须提供:1、政府采购类:(1)本级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2)上级招标:上级下发的物资分割单、验收单。2腔道介入、非政府采购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有购销合同的应提供)。
服务类支付还须提供:(1)科技示范: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实施方案,验收单、领用单。(2)培训类:申请书、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结业证明复印件等。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学员名册、讲课费领条等。(3)监理费:申请书、签订的监理合同、发票。
补贴类支付还须提供:(1)贴息资金支付:申请书、项目立项通知书、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2)涉农补贴支付: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补贴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管理,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结余资金,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应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整合农口有关部门力量,牵头成立专家指导小组,分产业组织评审、批复、监督、检查及考评,建立项目实施的长效机制。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管理、项目实施、项目督查等。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验收制,严格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批复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扩初设计,细化和量化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电视、广播、网络、告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
位及负责人、项目资金来源、资金额度及结构、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形成书面验收报告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同级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管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