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 号】黑市监函〔2019〕153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晏子春秋内篇谏上【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字节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监函〔2019〕153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范检查行为,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afb1
   
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特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员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培训合格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或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培训合格并聘任、从事特殊食品许可和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局负责全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省级检查员聘任、培训、考核、选派、管理及廉政教育工作,并负责向总局推荐检查员。
    第四条  检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适应外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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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食品、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和掌握特殊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四)具有两年以上(含)特殊食品生产或特殊食品相关工作经验;
    (五)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五条  检查员应经过单位推荐、审核、培训并考核合格,由省局聘任。省局根据工作情况并结合业务考核成绩,对检查员进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继续教育。凡评定不合格或选派多次不能参加检查的,由省局予以解聘。
    第六条  聘任的检查员信息档案由省局特殊食品处管理,检查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局特殊食品处变更。检查员档案内容应包括《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推荐表》(附件1)、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资料。
    第七条  检查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数量的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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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省局选派检查员时,应提前通知检查员所在单位。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
检查,企业所在地检查员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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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检查员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应按要求参加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
    第十条  检查员实行年度考核制。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检查员职责,不能完成检查任务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在一个工作年度内,有一次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连续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注销检查员资格;累计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暂停其检查员资格。被暂停资格的检查员,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资格。
    第十一条  检查员要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参加相关培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现场检查能力和水平;
    (四)接受省局的选派进行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质量安全检查;
    (五)按照检查工作安排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上交检查报告及相关检查资料;
    (六)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时,应主动向省局申请回避;
    (七)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受检企业利益的信息;
    (八)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品或其他形式的馈赠;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31: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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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检查员   检查   食品   工作   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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