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09
【字 号】内府发〔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2.01.15
暗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2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四章  风险防范鲁棒性
  第五章  规范服务
  第六章  纠纷调处
新邵县人事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内江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社会资本持续健康投资农业,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
  工商资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资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转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实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承担辖区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
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 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强事前申报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工商资本可从事粮油、生猪、蔬菜、水产、水果等特产业以及本县域特农产品等主导产业,积极发展现代种养业。
谓语助者  (一)鼓励工商资本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依法按程序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鼓励工商资本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非粮食作物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致富。鼓励“公司+农户”共同发展,支持农业企业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生产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现代小农户、家庭农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帮助农民获得更多收益。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资格准入。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应有从事农业行业生产管理、技术、检验和销售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技术人员需具有涉农专业技术职称。食
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需配备相对应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绿食品内检员。
  (三)信用状况。经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工商资本无失信记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流转面积和期限。单个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面积规模,原则上由县(市、区)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条件、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流转期限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剩余年限。
圆极化天线  第九条 实行县(市、区)、镇(街道)分级审查审核和发包方、镇(街道)备案制度,促进耕地资源集约、集聚、集高效开发利用和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
  流转土地100亩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100亩至500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查;500亩以上的,经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属地村民委员会、镇(街
道)进行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对土地受让主体审查审核的资料、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内容。
  镇(街道)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流转管理台账按季度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审查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对第七条规定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的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耕种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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