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03.03.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
  现将《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社会网络  第一条 为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加强农业技术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安全、优质的肥料,鼓励肥料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肥料,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和河北省《无公害蔬菜生产 肥料施用准则》(DB13/T454-2001)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肥料,是指经河北省农业厅组织评审认定,以提供农作物营养为主要目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经安全性田间试验证明对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品质及农业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肥料产品。
  可申请评审认定的肥料产品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叶面肥、营养基质和床土调酸剂等。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无公害肥料的筛选、认定、信息发XXX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肥料的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生产、经营上述肥料的企业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
自愿申请无公害肥料的认定。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生产、经营肥料的合法手续;
  (二)具有生产无公害肥料必备的设施和设备;
  (三)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果树学报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
  (五)已取得国家或省级肥料登记证。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肥料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无公害肥料申请表,一个产品一份,内容包括:勇往直前2009
  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企业规模、企业性质、技术和管理人员情况、设计年产量、上一年度实际年产量和销售量、销售范围、施用面积;
  2、产品概述:主要成分和含量、适宜作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含量(包括重金属、缩二脲、游离酸、大肠杆菌值、蛔虫卵死亡率等),含微生物的肥料还要说明其含有的有害微生物种类和含量;
  3、生产工艺简述:使用原料、填充物、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4、主要生产设备: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附件
  1、肥料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执行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肥料生产许可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除外);
  4、营业执照;
  5、企业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6、省级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产品质检报告、毒性毒理试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8、经本省县级以上土壤肥料部门进行的规范的田间试验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代表性肥料样品二份(每份500克),由省土壤肥料,总站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土壤肥料部门按规定抽取并加贴封条。
  第七条 省土壤肥料总站接到申请后,对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规章制度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无公害肥料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产品,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肥料产品,须在河北省境内2个以上不同生态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规范的肥料安全性田间试验。
  第十条 肥料安全性田间试验,由省土壤肥料总站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试验报告由试验承担人签字,试验单位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建材营销论坛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河北省农业厅聘请土壤、肥料、环保、质量监督等有关方面技术管理专家,对申请认定无公害肥料产品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肥料产品,发放《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采取一个品种一个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展申请的,可续展一次,续展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
重新认定。3721上网助手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肥料产品,在认定有效期内改变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商标、企业地址的,应申请变更认定;改变养分含量、养分配比、剂型、适宜作物的,应申请重新认定。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已获认定的肥料产品,可在其包装、广告和其它宣传材料中使用户河北省无公害肥料"字样和认定证书号及全省统一规定的图案标志,但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未经认定的肥料产品使用“河北省无公害肥料”字样、图案标志或冒用、伪造《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农业厅视情节轻重宣布停止或撤销其“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并收回《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
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能保证肥料产品符合无公害肥料生产要求的;
  (二)转让《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的;
  (三)将“河北省无公害肥料”字样、图案标志、证书号使用在本企业未经认定的产品上的;
  (四)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造成农作物严重减产或农产品、土壤污染的。
  第十七条 无公害肥料实行跟踪检验制度。每年至少一次现场抽检。抽检由省土壤肥料总站或受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土壤肥料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应按规定交纳认定费用(包括认定费、检测费、试验费和公告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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