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作者:栾一英来源:《商情》2012应用集成>公安论文
年第07期 句柄
【摘要】当前,征召地方高校毕业生进入部队服役,对优化部队兵员的文化结构、走精兵之路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囿于现行兵役制度的设计缺陷,在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通过理论考量和实证调研.试图以平等价值理念为指引.结合世界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本国政治经济现状.对现行政策和制度進行组合优化.初步构建了一套以士官制度为主体、以募兵化和职业化为方向的征召服役制度。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兵役制度 平等 募兵化 职业化
伽马 当前,地方高校毕业生进入部队服现役的人数日益增多,但相关制度设计却存在着立法等级过低、条文分布零散和系统性不强等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既要顺应世界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势,更要着眼本国政治经济现状,在理论与实务间求得平衡。
一、兵役制度与平等价值理念
(一)平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
平等历来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其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后在近代启蒙运动中得以普世传播,并被世界各国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普遍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便开宗明义: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人类的自发理念,平等权则是社会的自觉追求。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平等权的实现不仅要求国家抛弃基于不合理差别而放任歧视的消极不作为.更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努力架构严谨稳定的宪政秩序,为公民平等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和现实支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即是对平等权的规定,中国知网论文“鼻渊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平等理念是兵役制度的必然价值选择
平等作为一项宪政原则,其现实意义之于军人,不仅是履行军事职责和军事义务的平 等.也是享受军事法确定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平等。兵役制度作为国家军事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必然也是以国家宪政原则为指引。我国现行《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