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据书信 个人务工(经商)证明

个人务工经商)证明
凯里市xx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申请表
学校(签章)班主任审核人(签章)篇二:《外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审批表》
外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审批表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经商申请书
社区矫正办公室:
什么是麻醉药品
申请人姓名矫正宽管(或普管)对象,家住。
本人申请外出务工经商,其单位是,请求批准,我保证在外出务工经商期间,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每月口头(或书面)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情况,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时回来参加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活动。
申请(保证)人:
迷幻海滩
年月日
务工(经商)接收(聘用)证明焊后热处理
因工作需要,同意接收(聘用)到本单位务工(经商)。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直系亲属担保书
关系,他在外出务工经商期间,我负责监管,督促其遵纪守法,定期汇报思想学习和行为表现情况,按期回来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劳动活动,担保他不重新犯罪。
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
附注: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外出务工经商介绍人担保书
社区矫正对象由我介绍到。在此期间,我负责对他进行监管,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严防重新犯罪。
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
附注: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篇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六书通(二)居(暂)住证: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该学校居住的地方办理有效居(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含)以上;
(三)在我市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居住证明;
(五)儿童预防接种证;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篇四:《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xx年修正本)探讨与研究》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xx年修正本)
(xx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xx年8月1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xx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个人务工(经商)证明}.
第二条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三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主管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鼓励、支持适龄公民积极应征,形成参军光荣的社会风尚。
对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兵役登记时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5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布告。
社会发展简史第六条凡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进行兵役登记。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含相当高中学历的学校)毕业生,本人自愿或者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他人不得代为登记。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兵役登记,可以由县级兵役机关在毕业前到学校实施,有关学校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或者县级兵役机关,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其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并在户口簿中用统一标记注明。
第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兵役机关确定的企业人民武装部,应当本着均衡负担、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本级、本单位上年度征集数量或者上级预告征集数量的一定比例在应服兵役的公民中确定预征对象,并报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九条预征对象确定后,由县级兵役机关发给《预征通知书》,注明预定接受体格检查的时间。预征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当地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格检查。被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录取和兵役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十条应征公民接受有关审查和体格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不得逃避审查、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对调(迁)入时间不足半年、外出时间半年以上、居住地界接合部和有其他问题需要审查的应征公民,还应当组织联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应征公民及其亲属的政治表现和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男性适龄公民办理招生、用工、录用公务员、劳务输出、申请出境以及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时,应当查验其兵役登记情况,对没有进行兵役登记的,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三)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3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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