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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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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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其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兵役制度既具有制度本身的刚性,又具有应时而变的弹性,它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调整改革,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发展需要。回顾新中国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的历史轨迹,探讨新的历史条件下兵役制度的发展方向,对于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新趋势,加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兵役制度;调整改革; 新军事变革的新趋势;
一、新中国60年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
  新中国60年间,兵役制度几经调整改革,逐步发展完善。具体地说,大致经历了4次较大的调整。
  第一次调整(1949~1955年):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到和平建设时期的义务兵役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长期实行的志愿兵役制。当时实行的志愿兵役制被称为“绝对自愿制”,一方面是指这种兵役制的性质是自愿兵役制,凡加入人民军队者皆出于自愿;另一方面,这种自愿兵役制是以不计报酬、不确定服役期为条件,是最彻底的自愿兵役制。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广大青壮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为了民族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而英勇奋斗,不计报酬,不怕艰难困苦和流血牺牲,长期服役,为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做出巨大贡献。彭德怀曾指出,这种特殊的志愿兵役制“在中国过去各个革命战争时期,对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在当时唯一可行的优良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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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大规模军事斗争的结束,人民军队的历史使命也由“以武装的革命对付武装的反革命”,变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这理所当然地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兵役制度的改革也成为历史必然。1953年3月23日,国家成立了兵役法起
草委员会,负责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拟制工作。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2]正式取消自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到195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义务兵役制的实行,吸引了大批青年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使兵员文化程度普遍提高,适应了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军事训练方法的改进,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同时,义务兵的服役期限缩短兵员的轮换周期加快,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以便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发展社会经济。
  第二次调整(1956~1984年):从完全的义务兵役制到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随着中国国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大量技术含量较高的国产武器装备部队,大幅度提高了部队的现代化水平。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许多关键技术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较短而很难胜任工作,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
现出来。现行兵役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兵役法的修订提上了议事日程。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规定:义务兵超期服役满5年后,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服役期限“一般为12年至20年(含义务兵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1979年春,第一批从义务兵中选改的志愿兵开始服役。1980年8月,成立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修订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1981年8月,拟定了《兵役法修改草案(初稿)》,印发各军区、军兵种和国家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982年4月形成《兵役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送审稿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认改变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3]新的兵役法在结构和内容上都作了重要修改,是对第一部兵役法的充实和完善,其主要内容为:第一,义务兵仍是人民解放军的主要成份,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 ~15%左右,对士兵结构影响不大;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在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
  之所以在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时仍然以义务兵为主体,是由这一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客观条件决定的。从主观上看,义务兵役制实行23年来已形成完整配套的机制和办法,并为整个社会所接受;而实行以薪金制为基础的志愿兵役制在中国尚属首次,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从客观上看,人民军队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尚无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十年“”之后,国民经济有待恢复,国家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上的经费投入有限,志愿兵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实践证明,在当时条件下,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两种制度相得益彰,较好地适应了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当时历史实际的。
  第三次调整(1985??1998年):从义务兵为主、志愿兵为辅的兵役制到义务兵与志愿兵地位均等的兵役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军队形势任务的不断变化,中央军委制定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
针,提出军队建设实行“两个转变”,在大幅度减少军队数量的同时,大力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随着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各类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提高。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密集的军兵种部队,专业技术兵所占的比例更是高达60%至70%。在这种形势下,原《兵役法》在兵役制度、服役期限以及民兵、预备役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势在必行。于是, 1998年新中国兵役制度开始了第三次重大调整。是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次兵役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原来为3至4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调整了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服役达最高年限者可享受退休待遇,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4]四是完善了预备役制度,调整了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增加了一类士兵预备役的技术含量,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通过这次调整,士兵中志愿兵的比例有了大幅的提高,更多的技术骨干和基层骨干被保
留下来,部队的整体素质得到加强;同时志愿兵的选改和退役机制得以明确,激励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志愿兵制度变得更为成熟,为锻造一支士气高昂、专业技术过硬的士官队伍打下了良好基础,适应了军队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次调整(1999年至今):从以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为兵员主体的兵役制到以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为兵员主体的兵役制
ttl  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明确了士官制度,这是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着眼形势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人民军队实际作出的重要决策。1999年,人民解放军对士官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现役士兵服役制度特别是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是改革了士官服役方式,士官分六期服役,服现役满30年或年龄满55岁退出现役时实行退休制度;二是重新设置了士兵军衔,突出了士官军衔等级的设置,设初、中、高级3等6级,并将取得初、中、高级技术职称作为晋升初、中、高级士官军衔的条件;三是扩大了士官队伍的范围和规模,士官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并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四是适当提高了士官待遇和退役安置渠道。当年12月1日起,新的士官制度正式开始实施。这次士官制度改革为
士官队伍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但随着人民军队职能任务的拓展和军队改革的深化,士官队伍建设还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2009年7月12日,经主席批准,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再次对士官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一是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并增加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二是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增加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初级士官数量;三是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别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是改进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数量;五是完善士官培训体系,新任或晋升士官要进行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六是健全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七是调整士官工资待遇,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根据中央军委统一部署,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将于12月1日起开始运行。这是主席和中央军委着眼世界军事发展新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人民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要求,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士官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
  长期以来,中国兵员征集对象的主体是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并规定城镇户口的青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农村户口的青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随着部队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规定与部队对高素质兵员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在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中
国教育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国民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高等教育规模以年递增10%以上的速度扩大。2008年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达600多万人,各级各类高中以上院校男性应届毕业生近千万人。[5]由于社会新增就业岗位数量远远低于院校毕业生的增长数额,导致每年有相当数量大专以上毕业生不容易到较为稳定的工作。这些毕业生知识基础牢固,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如果从这个体中征集新兵,不但能够有效提高新兵质量,改善兵员结构,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由此,对兵员征集对象主体进行调整的条件已经成熟。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2008年冬季征兵命令中首次明确,兵员征集对象主体由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各级各类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并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的部分标准也作了适当调整,陆勤岗位高中以上学历青年的视力标准获得一定放宽。年龄上,男青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也放宽到22岁。此次兵员征集对象主体的调整,迈开了军队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的新路子,对于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信息化条件下中国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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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行的《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征兵工作的制度化,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的不断推进和人民军队建设由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转变,现行兵役制度也必将进行深刻变革。在信息化条件下,必须认真总结兵役制度改革的经验,充分借鉴外军兵役制度改革的做法,不断推动兵役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提供可靠保证。可以预见,中国兵役制度的改革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深化,并出现新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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