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2012最新)

渔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农业部
指标解释
第一章  水产品产量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
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中,养殖产量按照水域所在地统计,国内捕捞产量按照渔船所属地统计,远洋渔业产量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
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
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此外,供观赏的水生动物按个体计算。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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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淡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淡水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也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分为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大类。
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洋捕捞产品和海水养殖产品。其中,海洋捕捞产品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海洋捕捞产品:包括海洋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头足类和其它类。
拉美陷阱1.海洋捕捞鱼类:包括:海鳗、鳓鱼、鱼、沙丁鱼、鲱鱼、石斑鱼、鲷、蓝圆、白姑
鱼、黄姑鱼、橡皮婚姻鱼、大黄鱼、小黄鱼、梅童鱼、方头鱼、玉筋鱼、带鱼、金线鱼、梭鱼、鲐鱼、鲅鱼、金鱼、鲳鱼、马面、竹荚鱼和鲻鱼等。
2. 甲壳类:包括虾和蟹。虾包括毛虾、对虾、鹰爪虾、虾蛄等。蟹包括梭子蟹、青蟹和等。
3.贝类:包括蛤、蛏、蚶和螺等。
4.藻类:包括江蓠、石花菜和紫菜等。
5.头足类:包括乌贼、鱿鱼和章鱼等。
6.其它类:包括海蜇等。
(二)海水养殖产品:包括海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其它类。
1.海水养殖鱼类:包括鲈鱼、鲆鱼、大黄鱼、军曹鱼、鱼、鲷鱼、美国红鱼、河、石斑鱼和鲽鱼等。
中成药抗生素2.海水养殖甲壳类:包括虾和蟹。虾包括南美白对虾、斑节对虾、中国对虾和日本对虾等。蟹包括梭子蟹和青蟹等。
3.海水养殖贝类:包括牡蛎、鲍、螺、蚶、贻贝、江珧、扇贝、蛤和蛏等。
4.海水养殖藻类:包括海带、裙带菜、紫菜、江蓠、麒麟菜、石花菜、羊栖菜和苔菜等。
5.海水养殖其它类:包括海参、海胆、海水珍珠和海蜇等。
二、淡水产品包括:淡水养殖产品和淡水捕捞产品
(一)淡水养殖产品:包括淡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产品。
1.淡水养殖鱼类:包括鲟鱼、鳗鲡、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鲂、泥鳅、鲶鱼、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河、短盖巨脂鲤、长吻、黄鳝、鳜鱼、鲈鱼、乌鳢和罗非鱼等。
2.淡水养殖甲壳类:包括虾和河蟹,其中虾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和南美白对
虾等。
3.淡水养殖贝类:包括河蚌、螺、蚬等。
4.淡水养殖藻类:即螺旋藻。
5.淡水养殖其它类产品:包括龟、鳖、蛙和珍珠等。
6.观赏鱼统计按“条”计量,其重量不计入淡水养殖总产量。
(二)淡水捕捞产品:包括淡水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其它类中包括丰年虫等。
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按海区、渔具分类)
海洋捕捞产量指国内海域捕捞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按捕捞海域分捕捞产量。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
(一)渤海: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黄海: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海峡。
(三)东海: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南海: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二、按捕捞渔具分捕捞产量。
(一)拖网:包括单拖和双拖。
回归热螺旋体(二)围网:包括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和多船围网。
(三)刺网:包括定置刺网、漂流刺网、包围刺网和拖曳刺网。
(四)张网:包括单桩、双桩、多桩、单锚、双锚、船张、墙张和并列张网。
(五)钓具:包括漂流延绳钓、定置延绳钓、曳绳钓和垂钓(如鱿钓)。
(六)其它渔具:包括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陷阱、耙刺、笼壶等类型。
第7条  海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水域分类)
一、海上养殖:在低潮位线以下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二、滩涂养殖:在潮间带间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三、其它养殖:在高潮位线以上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第8条  淡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水域分类)
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分为: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稻田及其它养殖方式。
第9条  部分养殖方式分类产量
一、普通网箱:网箱一般由合成纤维如尼龙、聚氯乙烯等网线编织而成,装置在网箱架上。普通网箱面积均为数平方米到数十平方米。一般安置在港湾、沿岸、湖泊、水库和河沟等水域。
二、深水网箱:深水网箱是一种大型海水网箱,目前国内主要有重力式聚乙烯网箱、浮绳式网箱和碟形网箱三种类型,具有抗风浪性能。网箱水体均为数百立方米到数千立方米。深水网箱一般安置在水深20米以下的海域。
三、工厂化:工厂化养殖即按工艺过程的连续性和流水性的原则,通过机械或自动化设备,对养殖水体进行水质和水温的控制,保持最适宜于鱼类生长和发育的生态条件,使鱼类的繁殖、苗种培育、商品鱼的养殖等各个环节能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独自的生产体系,以进行无季节性的连续生产,达到高效率、高速度的养殖目的。
工厂化养殖具有能控制水温和水质的特点,因此既能延长生长期,并能高密度的饲养,从而大幅度缩短生产周期,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控制鱼类的繁殖时间和苗种规格,使整个养鱼生产程序流水作业化。
工厂化养殖一般有循环过滤式、温排水式、普通流水式及温静水式几种主要类型,各种形式均具有各自的特点。
第二章  水产养殖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淡水养殖面积。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养殖面积中。但有些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
第10条  海水养殖面积
是指利用天然海水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上养殖 、滩涂养殖 、 其它养殖。工厂化、深水网箱不计入养殖面积。
第11条  淡水养殖面积
是指在淡水水域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和其它五部分。工厂化、稻田养殖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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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养殖面积核算
一、海上、滩涂、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等方式养殖面积按照实际使用的水面计算,普通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面计算面积,计量单位公顷。
二、工厂化养殖: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计量单位立方水体。
三、深水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计量单位立方水体。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增殖放流的水域不统计养殖面积;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水产苗种,但起捕的水产品中,人工养殖水产品不足30%的,这类水面也不统计在养殖面积中(这部分产量也不列入养殖产量而列入捕捞产量)。
第三章  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第13条  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渔业经济活动的总产出和总成果。包括了全社会渔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渔业流通和服务业。
第14条  渔业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捕捞和养殖水产品及水产苗种的总产出和总成果。具
体包括人工养殖的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天然水生动物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值,即包括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捕捞、淡水养殖产品以及水产苗种的产出。其计算方法:水产品及苗种的产量分别乘其产品的现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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