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第 2270号决议

第 2270(201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2016 年 3 月 2 日第 7638 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相关决议,包括第 825(1993)、第 1540(2004)、第 1695(2006)、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 1887(2009)、第 2087(2013)和第 2094(2013)号决 议,以及 2006 年 10 月 6 日(S/PRST/2006/41)、2009 年 4 月 13 日(S/PRST/2009/7) 和 2012 年 4 月 16 日(S/PRST/2012/13)的主席声明, 
重申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 成威胁, 
表示极为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 )于 2016 年 1 月 6 日违反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和第 2094(2013)号决议进行的核试验 以及这一试验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条约》”)和旨在加强全球防止 核武器扩散机制的国际努力构成的挑战以及它对该区域内外的和平与稳定带来 的危险, 
 
再次着重指出朝鲜回应国际社会其他安全和人道主义关切的重要性, 
   
还着重指出本决议制定的措施无意对朝鲜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义影响,  先行词
感到遗憾的是,朝鲜将金融、技术和工业资源转用于发展其核武器和弹道导 弹计划,谴责它宣布的发展核武器的意图,  hal
表示深为关切朝鲜人民遭受的严重困难, 
医学新知表示极为关切朝鲜进行军火销售产生的收入转用于发展核武器和弹道导弹, 而朝鲜公民有大量需求未得到满足,
克顿传媒表示严重关切朝鲜继续违反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于 2014 年和 2015 年一再 发射弹道导
弹,并于 2015 年进行潜射弹道导弹试射,指出所有这些弹道导弹活 动有助于朝鲜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增加了该区域内外的紧张局势,
表示继续关切钉子汤朝鲜滥用《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
表示极为关切朝鲜正在进行的核相关和弹道导弹相关活动进一步加剧该区 域内外的紧张局势,认定继续存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明显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1.  最强烈地谴责朝鲜违反并公然无视安理会的相关决议,于 2016 年 1 月 6 日进行的核试验,并谴责朝鲜 2016 年 2 月 7 日的发射使用弹道导弹技术,严重 违反了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和第 2094(2013)号决议; 
    2.  重申其决定,即朝鲜不应再进行使用弹道导弹技术的发射、再进行核试 验或其他任何挑衅,并应暂停所有与其弹道导弹计划有关的活动,就此重新作出 其原先关于暂停导弹发射的承诺,并要求朝鲜立即全面遵守这些义务; 
雾霾污染  3.  重申其决定,即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转的方式,放弃所有核 武器和现有核计划,立即停止所有相关活动; 
    4.  重申其决定,即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转的方式放弃现有的其 他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 
    5.  重申,根据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c)段,所有会员国应防止本国国民 或从本国领土向朝鲜转让、或由朝鲜国民从朝鲜转让或从朝鲜领土转让,任何涉 及提供、制造、维护或使用与核、弹道导弹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的物项、 材料、设备、物品和技术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援助,并强调指出这一规定 禁止朝鲜与其他会员国进行任何形式的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哪怕是用于发 射卫星或空间运载工具的技术合作; 
    6.  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 8(a)段中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武器及其相 关材料,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其相关材料,以及与供应、制造、维护或使用这 些武器和相关材料有关的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援助; 
    7.  申明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a)、8(b)和 8(c)段规定的并经第 1874(2009) 号决议第
9 和 10 段延长的义务,适用于把物项运入或运出朝鲜以进行修理、维 修、翻新、试验、逆向工程和营销,不论物项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是否转让,特别 指出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e)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为开展本段所述活动进 行的任何个人旅行;
  8.  决定,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a)和 8(b)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有关 国家认定的、食物或药品以外的可直接有助于发展朝鲜武装部队的作战能力的任 何物项,或适用于那些支持或加强朝鲜以外的另一会员国武装部队的作战能力的 出口,还决定,这一规定不再适用于供应、销售或转让某一物项,或采购这一物 项,如果:
(a) 有关国家认定,这一活动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或完全是为了民生目 的且不会被朝鲜的个人或实体用来创造收入,且与第 1718(2006)、第 1874(2009)、 第 2087(2013)和第 2094(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禁止的活动无关,但条件是,有关 国家在做出这一认定前通知委员会,并向委员会通报为防止有关物项用于其他用 途采取的措施,或
  (b) 委员会已逐案认定,某项供应、销售或转让不会违反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第 2094(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各项目标;
  9.  回顾第1874(2009)号决议第9段要求各国禁止从朝鲜采购与提供、制造、 维护或使用武器及其相关材料有关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援助,并阐明,本 段禁止各国为军事、准军事或警察训练目的接待培训员、顾问或其他官员; 
  10.  决定,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d)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本决议附件 一和附件二所列的个人和实体和任何代表他们或按他们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 以及由他们拥有或控制的、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实体;
  11.  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 8(e)段规定的措施也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开 列的个人和代表他们或按他们指示行事的个人;
  12.  申明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d)段所述“经济资源,”包括有可能被用 来获取资金、物品或服务的各类资产,例如船只(包括海船),不论它们是有形资 产还是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实际资产或潜在资产;
  13.  决定,如果会员国认定朝鲜的外交官、政府代表或以政府身份行事的其 他朝鲜国民代表被指认个人或实体,或代表协助规避第 1718(2006)、第 1874(2009)、 第 2087(2013)
、第 2094(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这些决议的规定的个 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则它们应依照适用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将其驱逐 出境,以遣返回朝鲜,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妨碍朝鲜政府代表过境前往联合国总部 或其他联合国机构处理联合国事务,并决定,本段的规定不适用某一人,如果: (a) 履行司法程序需要此人在场; (b) 此人在场完全是为了医疗、安全或其他人道 主义目的,或(c) 委员会逐案认定,驱逐此人将违反第1718(2006)、第 1874(2009)、 第 2087(2013)、第 2094(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各项目标; 
  14.  决定,如果会员国认定不是本国国民的人在代表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或 按其指示行事,或在协助规避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第 2094(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这些决议的规定,则它们应依照适用的 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将其驱逐出境,以遣返回朝鲜,除非履行司法程序需要此人 在场,或此人在场完全是为了医疗、安全或其他人道主义目的,或委员会逐案认 定,驱逐此人将违反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第 2094(2013) 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各项目标,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妨碍朝鲜政府代表过境前往联合 国总部或其他联合国机构处理联合国事务; 
    15.  特别指出,由于要履行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d)段和第 2094(2013)号 决议第 8 和 11 段规定的义务,所有会员国都应关闭被指认实体的代表处,禁止 这些实体以及那些直接或间接为它们或代表它们行事的个人或实体,参加合资企 业或任何其他商业安排,并特别指出,如这一代表处的代表是朝鲜国民,则各国 要根据和依循第 2094(2013)号决议第 10 段,依照适用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将 其驱逐出境,以遣返回朝鲜; 
    16.  注意到朝鲜经常使用幌子公司、空壳公司、合资企业和复杂和不透明的 所有制结构来违反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规定的措施,为此指示委员会在小组的支 持下,查出这样做的个人和实体,并在适当情况下,指认它们接受第 1718(2006)、 第 1874(2009)、第 2087(2013)、第 2094(2013)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措施的约束; 
    17.  决定所有会员国应防止在本国境内或由本国国民对朝鲜国民进行有助 于朝鲜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发展的学科的专门教学或培训,包括 高级物理学、高级计算机模拟和相关计算机科学、地理空间导航、核工程、航空 航天工程、航天工程及相关学科的教学或培训;
    18.  决定,所有国家应检查,包括在机场、港口、自由贸易区,检查本国境 内或通过本
国过境的,自朝鲜发运或运往朝鲜的货物,或由朝鲜或朝鲜国民、代 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由被指认个人或 实体担任中介或给予协助的货物,或由悬挂朝鲜国旗的飞机或船只运载的货物, 以确保不违反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第 2094(2013)号决 议和本决议转让任何物品,促请各国在进行此类检查时,尽可能减少对该国认定 的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转运的货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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