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超、王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超、王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hg785d【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6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 
【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杜超;王香 
【当事人】杜超王香 
【当事人-个人】杜超王香 
【代理律师/律所】李俊涛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俊涛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俊涛 
【代理律所】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沙丘2000攻略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杜超 
【被告】王香 
【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杜超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恢复原状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卷曲霉素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杜超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
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条列明了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并未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被上诉人主张事故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要求上诉人赔偿,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之规定。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车辆的损失属于可修复性、可替换性的部件损坏,不属于造成车辆严重毁损、贬值,且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的情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所有的事故车辆的使用时间以及本次事故维修的程度及范围,被上诉人车辆维修项目和维修备件并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安全系统,被上诉人车辆主要为可修复外观和可替换部件的损坏,且经修复已经恢复原状,并不存在车辆安全性、操作性、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恢复原有性能的情况,亦未造成车辆严重毁损、贬值,故对于被上诉人请求的贬值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杜超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看门狗芯片
【裁判结果】一、撤销兰陵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4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
上诉人王香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王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六大常委见面会【更新时间】2022-08-22 12:17: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9日13时25分许,被告杜超驾驶鲁Q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陵县泉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姚琳卫生室门前时,与原告王香停在路边的鲁Q9××××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兰陵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杜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王香停在路边的鲁Q9××××号小型轿车为其本人所有,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该车在该次事故中的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损失,已经被告杜超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出22850元的赔偿。    原告为证明车辆的车损价值及贬值损失,提供经兰陵交警大队委托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两份,载明车辆维修费用为22220元,贬值价值为5000元(被告对此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评估)。原告为此支出车损评估费650元,贬值评估费200元。    被告杜超驾驶的鲁QS××××号小型普通客车为其本人所有。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相应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杜超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王香停在路边的机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杜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提供的贬值评估报告认定该车贬损的主要因素有:1、该车前杠、前防撞梁、后杠、后桥、左后叶子板、左后尾灯等部件损坏,通过对撞击部位和撞击烈度分析,该车因该次事故造成经济性下降,同时车辆装配时,采用机械化流水线作业,各机件装配标准统一、技术要求高,但发生事故后,车辆维修时,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和配件质量、韧性等将达不到原技术要求,贬值不可避免;2、由于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维修水平的影响,事故车辆在修复后,整体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事故前状态,车辆的整体性能下降,商业销售及使用寿命等均产生一定影响,造成贬值。上述评估报告分析说明较为客观,且原告所有的车辆致事故发生时不足购买使用不足一年,且事故受损较为严重(损失价值22220),事故车辆受损后即使修复,也不能完全恢复到损毁前原有状态,在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作性等方面会受一定的影响,该损失是由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虽未将“贬值损失”列入赔偿范围,但也未明确规定不予赔偿。因此被告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同意赔偿贬值损失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但该案应考虑当
前鉴定市场的不规范,鉴定机构对贬值损失的认定不可避免地存在任意性,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车损状况,并参考贬值评估结论,酌定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为3000元。    综上,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为: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评估费200元。上述费用合理合法,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告杜超对原告作出赔偿后,如认为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可另案主张权利。原告请求过高及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杜超赔偿原告王香经济损失: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评估费200元,计款3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汇入原告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xxx8×××3370的账号。二、驳回原告王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超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杜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与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上诉人积极为被上诉人进行了保险理赔,将被上诉人车辆拖至4S店维修,赔偿了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后被上诉人仅以贬值损失未获得赔偿
为由,要求上诉人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10000元,其中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3000元、评估费200元,共计3200元。涉案车辆贬值费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且属于间接损失,该损失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支持。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车辆贬值费及鉴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杜超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杜超、王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3民终6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涛,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超因与被上诉人王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陵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4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杜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与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上诉人积极为被上诉人进行了保险理赔,将被上诉人车辆拖至4S店维修,赔偿了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后被上诉人仅以贬值损失未获得赔偿为由,要求上诉人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10000元,其中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3000元、评估费200元,共计3200元。涉案车辆贬值费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且属于间接损失,该损失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支持。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车辆贬值费及鉴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39: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7437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车辆   贬值   损失   被上诉人   赔偿   事故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