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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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场现代化》2018年第17期
        摘 要:竞争性谈判是一种国际范围内较为认可的一种采购方式,我国对于国有企业在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并没有进行规定,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法律依据,探索了国有企业采购中选用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说明了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特征与流程,阐述了国有企业采购中使用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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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维光        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或是采购的代理机构会邀请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结合采购的事宜进行谈判,从而完成供应商的选择与确定工作。这样的采购方式已经被国际上的多数国家所认可。目前,在我国的国有企业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处于尝试的状态,相关人员对于招标这种竞争性谈判的接受程度较高,但是对于其他的竞争性谈判形式接受与使用的程度并不高。对于竞争性谈判,我国仅对政府部门的采购工作进行了要求,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采购
行为并没有做出严格的规定,使得国有企业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的展开方式较为多样。
        一、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法律依据
        在进行国有企业采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问题讨论与解决中,首先要探讨的就是其合法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必须保证国有企业采购中使用竞争性谈判有法律依据。就目前我国对于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要求、规范、制度、法律法规等制定中,能够发现并没有一种规则涉及到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而这也往往成为了相关人员在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工作中,不选择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原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我国国有企业在采购中施用竞争性谈判的依据。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的将竞争性谈判列为了我国国有企业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展开方式之一。依照“法无明文即禁止”的原则,将竞争性谈判明确的放进相关法规中,使得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有了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国有企业并不是行政的主体,可以依照“法无明文即自由”的原则,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可以相对自由的使用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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