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家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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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家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意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5]66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5.08.05
【实施日期】201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家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意见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5〕66号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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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落实国家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意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安盟落实国家节约集约用地专项
车载卫星电视督察整改意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查精神,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京〔2015〕4号、总113号,以下简称《整改意见书》)和《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意见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15〕110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要求,以法治精神推进“新常态”下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以提高供地率、处置有效利用闲置土地为抓手,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切实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制度规定和推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全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
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整改意见书》要求,分析问题成因,分类排队,一宗一策,多措并举,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已清查出的2009年至2013年批而未供土地尽快依法依规办理供地手续,并将结果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已清查出的2009年至2013年闲置土地尽快依法依规处置利用,逐步消化解决存量闲置土地,纠正处置不到位、信息不公开不彻底、处置程序不完善不严格等行为;认真整改2014年土地督察、审计发现的闲置土地典型案例;限期做好对已发现与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不符文件的立改废工作。通过整改建章立制,推动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整改措施
(一)各旗县市要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批而未供土地情况汇总表》、《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土地情况明细表》、《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督察、审计发现的闲置土地典型案例》,区分供地主体,认真列出本地区整改任务,按宗地、地块或批次形成三类整改任务明细表,分别按宗地、地块或批次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同时依据问题成因、拟整改措施的差异性,分类排列、建立问题台账,实行
挂账监管。
(二)各旗县市整改主体要参照《整改意见书》中的样表(《内蒙古自治区批而未供整改情况汇总表》、《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土地整改情况明细表》、《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督察、审计发现的闲置土地典型案例整改情况表》),制作整改工作表,将逐宗地、或地块或批次实施整改的情况及时登记录入,为确保及时、准确汇总上报整改工作情况奠定基础。样表单位、表头原统计项目名称及顺序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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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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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1.批而未供土地。
(1)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批而未供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57号)要求,涉及调整利用需要自治区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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