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甘政发[2009]2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scl-90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3.25
施行日期
2009.03.25
文号
甘政发[2009]28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科林麦克雷拉力赛2005
现行有效360amigo
永生的眼睛教学设计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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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甘政发[2009]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土地利用新路子,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规划宏观管理。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要及时进行修订;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认真论证,调整用地规模,核减用地数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严安排建设用地增量。要对适宜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做
出规划,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城市、集镇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游憩集会广场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40米和1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55米和2公顷,大城市不超过70米和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面积不超过5公顷,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和大规模商业零售等项目用地,凡新开发的建设区域,除道路等基础设施外,其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除属于可再生能源的光电、风电和水电等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以及国家电网、农网建设项目用地可划拨外,其他经营性的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要实行有偿使用。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须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执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用地公示、市场监测等制度。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土地供应信息都应当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三、严把土地供应环节。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建设项目需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改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同时,根据预审未通过的情况,核销项目备案手续,调整相关行业规划。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等。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用地目录》和《禁止类用地目录》,对限制类建
设项目用地,要从严审核;对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以及禁止类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工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专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在建设项目可研论证、设计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合理的建议,凡超标准用地的,不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
  (四)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各地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用地,实行土地供应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当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50%、两年累计土地供应率未达到70%的,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供土地。
  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禁未经拆迁安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文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下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收购储备重点要放在城市存量和闲置土地上,不能片面追求以地生财,搞新增建设用地储备,造成大量失
地农民。凡发现上述行为的,省国土资源厅要责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
  (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管理。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复、规划、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约定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秒差距  (一)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对原有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或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及时收回并依法
二阶低通滤波器重新处置。
  (二)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对停产2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各地要根据当地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尽快出台具体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办法,切实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三)科学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但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各地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要依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对建设用地的
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制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措施。对开发区土地,开发区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的标准,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省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于2009年6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核公示。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或省上审核公示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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