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17
【字 号】亳政[2014]19号
【施行日期】2014.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亳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亳政〔2014〕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ucsc  一、建立政府主导和负责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积极研究推广节地新技术、新方法,通过规划调控、市场配置、用地准入、整治更新等手段,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自觉地把推进城乡建设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机结合起来。
  二、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调控作用
  各地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体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小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王家新的资料  三、piv完善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制度
  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集体决策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供应计划,对适宜宗地进行合理规划,适度集聚商业、办公、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部分城市生活空间功能,发展混合功能建筑,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减少划拨供地范围,对民间投资社会事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适当提高划拨价款,市本级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应不低于36万元/亩。除本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外,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划拨价款。各县、区管辖范围内的划拨最低标准由县、区政府自行制定。
  土地供应应以宗地为单元,城乡规划部门按宗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宗地拟定供应方案。对具备宗地划分条件但因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分别明确不同用途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技术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分别按照用地性质、使用年期和开发条件评估不同用途地块价格后,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中不得包含可以分宗供应的商品住宅用地,宗地内各类用途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包含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应。
  四、建立健全工业及仓储配送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制度
  工业和仓储配送项目涉及用地的,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前,由土地预审工作组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招商例会审定,未通过审查的,招商引资协议中不得约定用地的内容。投资协议中约定用地条款的,应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容积率、建设工期等要素,并附具项目建议书和规划总平面图等资料。
  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和水系治理以外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文教卫、公检法等社会事业项目)涉及用地的,在项目立项时应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总额等进行审查,并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数字光纤直放站  五、适当提高工业用地供应门槛
  适当提高工业项目用地供应门槛。市管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县(区)管省级开发区不低于150万元/亩。市管省级开发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县管省级开发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项目
进驻标准化厂房。大型工业项目需要使用成片土地的,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应"的供地模式。
  除因特殊生产工艺等原因外,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容积率不得小于1.0(市管省级开发区的不得小于1.2),建筑密度不低于40%。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集中配建绿地(用地含预控绿化带的除外),确需配建绿地的,绿地率不得大于15%;办公、产品展示、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租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服务设施。
  六、建立健全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期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1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履约保证金的实施不影响对闲置土地的处置,非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超过开工期限1年不足2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闲置费;超过开
工期限2年以上,按规定应该收回的坚决予以收回。对没有实质性施工的闲置工业用地,退还其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本金,收回土地;对施工后停建的闲置工业用地的收回,退还按剩余年限的折算土地出让金。因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单位缴纳的各类违约金不予退还。县、区政府也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七、规范和细化合同约定,完善双向约束机制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明确"净地"交地时间和违约责任。严格各审批事项时间节点控制,加快各类建设手续审批。
  规范和细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建立"双方约束"机制。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除约定土地出让金交付方式和使用条件外,还必须明确土地交付时间、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履约保证金执行等相应违约责任。工业项目还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预期亩均税收、投资强度、规划指标、土地退出收回条件及违约责任。对规定时限内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八、建立土地使用税双向调控机制
  适当提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标准,增加企业用地保有成本,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倒逼机制。
  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调节功能,市、县(区)政府可在土地使用税收入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以财政奖励的方式,加大对土地利用率高、亩均税收贡献大企业的扶持力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制定。自贡师专
  九、努力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编制城市地下、地上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和工程地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小区或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和高度超100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和水系治理以外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文教卫、公检法等社会事业项目)在申请划拨供地前,应完成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并报规划委员会批准,实行"带建设方案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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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工业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加大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新建或扩大产能改(扩)建多层自用生产用房(用于办公、仓储、研发的除外),经规划部门许可,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建设密度等规划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免征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对3层以上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实施措施由县、区及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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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用地   土地   项目   建设   集约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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