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等9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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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治副中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规范开展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1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促进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彼得德鲁克对于国家和地方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通知》提出,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加强审核把关。主要包括: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是否采取了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对存在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为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等。依据申报材料以上内容无法作出判断的,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与节地评价的工作衔接,不得新设审批事项。要保障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经费,不得向市场主体转嫁费用。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    作者:刘静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标准体系发布
为加快建立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制度,认真履行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职责,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要求,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标准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充分考虑了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洋等领域现有标准的基础,按照标准体系编制的原则和结构化思想,以统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标准为核心,按照体系构建的总体设计和工作流程而构建。
《标准体系》包括通用、调查、监测、分析评价、
成果及应用5大类22小类。一是通用类标准。规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活动和成果所需的基础、通用标准,包含术语、分类、质量3个小类,其中,术语、分类是基础和核心,质量类标准是通用要求,贯穿整个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活动过程的质量监管、日常质量监督、成果质量验收等。二是调查类标准。规定自然资源调查的内容指标、技术要求、方法流程等,包含基础调查、耕地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调查、草原资源调查、水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海洋资源调查、地下资源调查、地表基质调查以及其他等10个小类。三是监测类标准。规定自然资源监测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流程等,包含常规监测、专题监测、应急监测3个小类。四是分析评价类标准。规定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成果统计、分析、评价的方法和内容,包含统计、分析、评价3个小类。五是成果及应用类标准。规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汇交要求、每类成果应达到的指标要求、成果应用要求等,包括成果内容、成果管理、成果应用3个小类。
据介绍,《标准体系》作为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贯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整个生命周期,涵盖当前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标准化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未来3年内急需制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化需求方向,以及部分已发布或正在制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共计79项(系列)。《标准体系》纵向与部自然资源相关标准体系衔接,横向与其他专业、应用领域的标准体系衔接,充分体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标准体系继承、统一、共享、开放的特征。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  作者:宁晶安徽:推行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改革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全省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改革,2021年底前,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新增产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意见》指出,改革要完成好8项主要任务: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明确承诺履约要求、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和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扎实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氛围。条形码标签
《意见》要求,坚持系统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配套。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坚持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
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实施“净地”出让,打造营商环境高地,坚持全过程服务。同时,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服务引导机制,并建立奖惩制度。
《意见》强调,要建立“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区域评估费用由各市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各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洪曙光  郭佳佳青海: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近日,青海省印发《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明确了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构建了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任,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精神《责任清单》明确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职责为: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
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负责制定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  作者:康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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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印发信息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系统信息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根据《行动计划》,自2020年到2022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将建成互联互通的自然资源“一张网”、分布式的三维立体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统一的应用支撑“一平台”,在此基础上构建满足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监管决策和政务服务的三大应用体系。
《行动计划》明确,自然资源“一张网”是自然资源基础信息服务的运行环境,为省、市、县三级信息
化建设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存储、应用分析和共享交换支撑;自然资源“一张图”是自然资源基础信息服务的数据支撑,通过服务接口、二次开发等技术形式,实现数据浏览查询、辅助分析与监控、信息共享等数据资源服务;自然资源“一平台”是自然资源基础信息服务的数据服务、综合管理和业务应用支撑平台,通过构建统一的服务管理与运维体系,提供数据资源、用户资源、业务能力和计算能力的综合支撑,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行政审批、资源监管、分析决策、政务服务等应用提供保障。三大应用体系则包括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应用体系、自然资源监管决策应用体系和“互联网+自然资源政务服务”体系。
根据《行动计划》,整个建设将采取统一规划、平台统分建设、省市两级部署、省市县三级应用、运维各级承担、数据统一汇交的建设与应用模式。自然资源数据服务、调查监测、业务审批、监管决策和政务服务等省、市、县可通用的核心系统,实行省级统筹建设。市(州)级负责本级信息化需求调研、本级建设、省级系统对接和运维,其建设方案须报省厅备案;县(市、区)级则负责本级信息化需求调研、系统应用和运维。
《行动计划》要求,要明确分工,保障建设落地,确保持续运转,提升技术水平,全面增强自然资源三维动态监测与态势感知能力、综合监管与科学决策能力、政务“一网通办”与开放共享能力,提升地上、地下自然资源管理的一体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  作者:赵蕾宁夏: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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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
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自2019年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宁夏按照“试点探索、理论研究、制度引路、实践夯基”的工作思路,加快构建由清查统计制度、价值评估、资产核算制度等8项制度组成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体系。目前,已完成3项省部级改革试点任务,取得14项研究成果,拟定6项制度办法,申请了4个地方技术标准。
据悉,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先后部署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国有土地资源资产核算试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填工作。作为同时开展3项试点工作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积极部署试点工作,成立专家技术团队,立足现状问题,坚持分类施策,试方法、验技术,深入研究,扎实推进,高质量完成三项试点工作,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参考。
在开展试点过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制度探索、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等多项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建立了宁夏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补充完善国有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核算方法,探索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体系,规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编制方法,夯实自然资源综合统计基础。这些研究成果为建立集清查统计、价值核算、资产处置、收益管理、监督考核于一体的全生命周期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管理信息系统打通了数据共享通道。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任金玲  刘晓明新疆:细化措施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工作细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措施》明确,自2021年起,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全区本年度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配置专项计划指标。
《措施》强调,各地农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可在县域范围内打捆统一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住宅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各
地州市政府(行署)可将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政府批准,并做好相关备案。严禁在已确定的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拆旧复垦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落实;暂时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在编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时须为农民住宅用地预留空间。农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一律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何伟广西:出台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补划方案编制指南
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进一步明确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编制要点和审查论证程序以及材料要求,该厅正式印发了《广西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强调,项目业主、设计单位、补划方案编制单位以及各协作单位等需在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初期,从各方专业角度充分沟通和探讨,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做到避让或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用地标准。重大工程存在特殊选址选线影响因素的,应当早研究、早介入、早解决。
《指南》明确了方案编制要点,为项目建设与技术编制单位以及各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了项目优化选址选线、方案编制和审查论证的重要参考。《指南》提出,在城市周边排查潜力选取补划地块时,优先考虑高标准农田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划入,不能以重大建设项目预留为理由排除补划潜力图斑,在限制建设区潜力不足时,应将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现状仍为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纳入补划范围。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注意和储备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已设矿业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已用于补划的地块进行衔接,利用内业判读与外业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防止出现补划不实的问题。对于线性工程的非线性用地,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和养护站等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同时,《指南》从方案审查论证要求、自治区审查和上图入库流程、提交材料及要求等3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用地批复、预审批复后均须通过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上传和数据库更新。
《指南》的印发,进一步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编制要点、审查论证程序和材料要求,有助于项目合理选址选线,提高补划方案质量,为广西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依法依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 范雁阳  肖君山西: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
近日,《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2月1日起施行。全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将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办法》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钝化处理
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办法》对申请使用宅基地作出详细规定,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出卖、出租、赠予原住宅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一户多宅的;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  作者:郭锋  张舰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36: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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