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限制⽤地项⽬⽬录》和《禁⽌⽤地项⽬⽬录》
国⼟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地项⽬⽬录(2012年本)》和《禁⽌⽤地项⽬⽬录(2012年本)》的通知
(国⼟资发〔2012〕98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和发展改⾰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地供应政策,国⼟资源部、国家发展改⾰委制定了《限制⽤地项⽬⽬录(2012年本)》和《禁⽌⽤地项⽬⽬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录》和《禁⽌⽬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本通知的规定适⽤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
⼆、凡列⼊《限制⽬录》的建设项⽬,必须符合⽬录规定条件,国⼟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可办理相关⼿续。
三、凡列⼊《禁⽌⽬录》的建设项⽬或者采⽤所列⼯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国⼟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续。
四、凡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艺技术,装备或者⽣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国⼟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律不得办理相关⼿续。
五、《限制⽬录》和《禁⽌⽬录》执⾏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地项⽬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资源部、国家发展改⾰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录》和《禁⽌⽬录》。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录》和《禁⽌⽬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地项⽬⽬录。
七、《限制⽬录》和《禁⽌⽬录》执⾏中的问题,由国⼟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委研究处理。
⼋、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的责任。
九、本通知⾃发布之⽇起施⾏。《关于发布实施〈限制⽤地项⽬⽬录(2006年本)〉和〈禁⽌⽤地项⽬⽬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地项⽬⽬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地项⽬⽬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资发〔2009〕1
54号)同时废⽌。
国⼟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
⼆〇⼀⼆年五⽉⼆⼗三⽇
附件:
1.《限制⽤地项⽬⽬录(2012年本)》
2.《禁⽌⽤地项⽬⽬录(2012年本)》
附件1:限制⽤地项⽬⽬录(2012年本)
⼀、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须经国家发展改⾰委批准(使⽤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须经省级⼈民政府批准
4. 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须经地级⼈民政府(⾏署)批准
⼆、城市主⼲道路项⽬
⽤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城市和建制镇40⽶,中等城市55⽶,⼤城市70⽶。200万⼈⼝以上特⼤
城市主⼲道路确需超过70⽶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场项⽬
⽤地⾯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城市3公顷,200万⼈⼝以上特⼤城市5公顷
四、住宅项⽬
1. 宗地出让⾯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城市20公顷
2. 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五、农林业项⽬
1. 普通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年
2. ⽊质刨花板⽣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年
3. 松⾹⽣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
4. ⼀次性⽊制品与⽊制包装的⽣产和使⽤:不得以优质林⽊为原料;⽊⽵加⼯项⽬:⽊⽵加⼯综合利⽤率不得偏低
5. 胶合板和细⽊⼯板⽣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年
6. 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
7. 珍贵濒危野⽣动植物加⼯: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
六、黄⾦项⽬
1. 独⽴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处理⾦精矿100吨,原料⾃供能⼒50%
2. 独⽴黄⾦选矿⼚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处理矿⽯200吨,配套采矿系统
3. ⽕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处理⾦精矿100吨
4. 独⽴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年处理矿⽯10万吨、华东、中南、西南年处理矿⽯20万吨
5. 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处理岩⾦矿⽯100吨
6. 砂⾦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矿砂30万⽴⽅⽶
七、其他项⽬
下列项⽬禁⽌占⽤耕地,亦不得通过先⾏办理城市分批次农⽤地转⽤等形式变相占⽤耕地:
1.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型商业设施项⽬
2. ⼤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
3. ⼤套型住宅项⽬(指单套住房建筑⾯积超过144平⽅⽶的住宅项⽬)
4. 赛车场项⽬
5. 公墓项⽬纳米机器人
6. 机动车训练场项⽬
附件2:禁⽌⽤地项⽬⽬录(2012年本)
⼀、农林业
1. 兽⽤粉剂、散剂、预混剂⽣产线项⽬(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动化密闭式⾼效率混合⽣产⼯艺除外)
2. 转瓶培养⽣产⽅式的兽⽤细胞苗⽣产线项⽬(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新技术的除外)
3. 松脂初加⼯项⽬
4. 缺⽔地区、国家⽣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项⽬
5. 粮⾷转化⼄醇、⾷⽤植物油料转化⽣物燃料项⽬
地质学刊⼆、煤炭
1. 在国家发布新的煤炭产业政策前,单井井型不得低于以下规模:⼭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2. 新建煤与⽡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斯矿井30万吨/年,煤与⽡斯突出矿井45万吨/年(2015年前)
3. 采⽤⾮机械化开采⼯艺的煤矿项⽬
4.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
三、电⼒
1. ⼩电⽹外,单机容量30万千⽡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电机组
2. ⼩电⽹外,发电煤耗⾼于300克标准煤/千⽡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于305克标准煤/千⽡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3. 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的⽕电机组
4. ⽆下泄⽣态流量的引⽔式⽔⼒发电
帕拉米韦四、⽯化化⼯
1. 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产装置
2. 新建80万吨/年以下⽯脑油裂解制⼄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甲酸、20万吨/年以下⼄⼆醇、20万吨/年以下苯⼄烯(⼲⽓制⼄苯⼯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内酰胺、⼄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产装置(综合利⽤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解物,综合利⽤除外)⽣产装置
3. 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烯、⼄炔法聚氯⼄烯、起始规模⼩于30万吨/年的⼄烯氧氯化法聚氯⼄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烯/苯⼄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
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型胶粘剂⽣产装置
4. 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以⼤型先进⼯艺设备进⾏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产装置
5. 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艺、电解⼆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炭⿊(⽓相法除外)、氯化胆碱、平炉法⾼锰酸钾、⼤锅蒸发法硫化钠⽣产装置
6. 新建黄磷,起始规模⼩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于1万吨/年(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氟化铝或中低分⼦⽐冰晶⽯⽣产装置
7. 新建以⽯油(⾼硫⽯油焦除外)、天然⽓为原料的氮肥,采⽤固定层间歇⽓化技术合成氨,磷铵⽣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净化⼯艺项⽬
8. 新建⾼毒、⾼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钠、敌⿏酮、杀⿏灵、杀⿏醚、溴敌隆、溴⿏灵、⾁毒素、杀⾍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产装置
9. 新建草⽢膦、毒死蜱(⽔相法⼯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啉、⼄草胺(甲叉法⼯艺除外)⽣产装置
10. 新建硫酸法钛⽩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励类的涂料品种和⽣产⼯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产装置
11. 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产装置(不包括⿎励类的染料产品和⽣产⼯艺)
12. 新建氟化氢(HF)(电⼦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的除外),全氟⾟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酸(PFOA),六氟化硫(SF6)(⾼纯级除外)⽣产装置
13. 新建斜交轮胎和⼒车胎(⼿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胶(动态连续脱硫⼯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产装置
五、信息产业
1. 激光视盘机⽣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2. 模拟CRT⿊⽩及彩⾊电视机项⽬
六、钢铁
1. 未同步配套建设⼲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
2. 180平⽅⽶以下烧结机(铁合⾦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以上1200⽴⽅⽶以下炼铁⾼炉;1200⽴⽅⽶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于430公⽄标煤/吨、新⽔耗量⼤于2. 4⽴⽅⽶/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回收、除尘装置,新⽔耗量⼤于3⽴⽅⽶/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于98公⽄标煤/吨、新⽔耗量⼤于3 2⽴⽅⽶/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450毫⽶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涂层板卷项⽬
9.含铬质耐⽕材料⽣产项⽬
10.普通功率和⾼功率⽯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产线
11.直径600毫⽶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功率⽯墨电极⽣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产线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度
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热装热兑⼯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以下锰铁⾼炉;300⽴⽅⽶及以上,但焦⽐⾼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炉;规模⼩于10万吨/年的⾼炉锰铁企业
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和硅钙钡铝合⾦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电耗⾼于11000千⽡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电耗⾼于9000千⽡时/吨的矿热电炉
陈火军
imsi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运⾏的⼩⽔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
20.采⽤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属锰浸出⼯艺的项⽬;10000吨/年以下电解⾦属锰单条⽣产线(⼀台变压器),电解⾦属锰⽣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项⽬樟属
21.采⽤反射炉焙烧钼精矿⼯艺或虽未采⽤反射炉焙烧钼精矿⼯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产线
22.采⽤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产⼯艺的⾦属铬⽣产线
七、有⾊⾦属
1.新建、扩建钨、锡、锑开采、冶炼项⽬
2.新建、扩建钼⾦属资源量⼩于20万吨、开采规模⼩于100万吨/年的钼矿项⽬
3.稀⼟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除外)
4.氧化锑、铅锡焊料⽣产项⽬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
6.电解铝项⽬(淘汰落后⽣产能⼒置换项⽬及优化产业布局项⽬除外)
7.铅冶炼项⽬(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除外)
8.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直接浸出除外)
9.镁冶炼项⽬(综合利⽤项⽬除外)
10.10万吨/年以下的独⽴铝⽤炭素项⽬
11.新建单系列⽣产能⼒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产能⼒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业准⼊条件要求的再⽣铅项⽬
⼋、黄⾦
1.在林区、基本农⽥、河道中开采砂⾦项⽬
九、建材
1.2000吨/⽇以下熟料新型⼲法⽔泥⽣产线,60万吨/年以下⽔泥粉磨站
2.普通浮法玻璃⽣产线
3.150万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产线
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陶瓷⽣产线
5.3000万平⽅⽶/年以下的纸⾯⽯膏板⽣产线
6.⽆碱、中碱玻璃球⽣产线、铂⾦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产线
7.粘⼟空⼼砖⽣产线(陕西、青海、⽢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和粘⼟实⼼砖⽣产线
8.15万平⽅⽶/年以下的⽯膏(空⼼)砌块⽣产线、单班2 5万⽴⽅⽶/年以下的混凝⼟⼩型空⼼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年以下的混凝⼟铺地砖固定式⽣产线、5万⽴⽅⽶/年以下的⼈造轻集料(陶粒)⽣产线
9.10万⽴⽅⽶/年以下的加⽓混凝⼟⽣产线
10.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页岩烧结实⼼砖⽣产线
11.10000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产线
12.100万⽶/年及以下预应⼒⾼强混凝⼟离⼼桩⽣产线
13.预应⼒钢筒混凝⼟管(简称PCCP管)⽣产线:PCCP-L型:年设计⽣产能⼒≤50千⽶,PCCP-E型:年设计⽣产能⼒≤30千⽶
⼗、医药
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素C原粉(包括药⽤、⾷品⽤和饲料⽤、化妆品⽤)⽣产装置,新建药品、⾷品、饲料、化妆品等⽤途的维⽣素B1、维⽣素B2、维⽣素B12 (综合利⽤除外)、维⽣素E原料⽣产装置
2.新建青霉素⼯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柯柯⾖碱⽣产装置
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产装置
4.新建、改扩建药⽤丁基橡胶塞、⼆步法⽣产输液⽤塑料瓶⽣产装置
5.新开办⽆新药证书的药品⽣产企业
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产装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16: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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