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机构职责

电力调度机构职责
调度机构职责
影子系统4.1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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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电网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定保证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1.2 按照最大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4.1.3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规定,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2 省调主要职责
4.2.1 接受国调、网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4.2.2 负责对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4.2.3负责指挥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直接调度管辖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2.4 负责电网短期、实时交易的组织实施。
4.2.5 负责指挥电网调频、调峰及电压调整,积极配合国调、网调对特高压站调
压。
4.2.6 负责组织编制并执行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并执行直接调度管辖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和节日、特殊时期运行方式,核准下级电网与本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方式,执行网调下达的省级电网间联络线运行方式。
4.2.7 负责编制直接调度管辖系统的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网调下达的省级电网间联络线月、日送受电计划。
4.2.8参与编制电网统调及许可设备年度检修计划,负责编制统调及许可设备月度检修计划,受理并批复直接调度管辖及许可调度设备的日检修申请,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检修计划及批复的检修工作。
4.2.9 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4.2.10 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统调系统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4.2.11 负责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系统的资源管理和运行管理。
4.2.12 负责直接调度管辖系统及上级调度授权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
4.2.13 负责直接调度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参与协调主要水电站的发电与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4.2.14 负责调度管辖围燃煤电厂电煤供、耗、存等各类信息的统计,定期报送到国调;掌握调管围燃煤电厂的设计煤种、供煤方式、最大厂存等综合情况;积极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上级调度相关机构沟通协调,及时汇报情况,协调电煤供应。
4.2.15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统调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4.2.16 参与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
4.2.17 负责制定和执行全省调度自动化、通信等二次系统发展总体规划,审查、批准全省围主要的调度自动化、通信工程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调度自动化、通信工程建设。
4.2.18 组织全省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工作,参与全省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
4.2.19 负责审核和批准调度管辖围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的检修申请。
4.2.20负责制定和执行调度管辖围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监督并指导下级调度和调度管辖的发电厂二次系统防护方案的编制与实施。
4.2.21 参与签订统调系统的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
4.2.22 负责统调系统厂站值班员的调度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4.2.23 行使政府、省级电网公司及国调、网调赋予的其它职责。
4.3 地调主要职责
4.3.1 接受省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4.3.2 负责对所辖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上级调度机构颁发的各种规程、规章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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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负责地调直接调度管辖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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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频、调峰和调压,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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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负责编制并执行所辖电网的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并执行地调直接调度管辖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和节日、特殊时期运行方式,核准下级电网与本地区电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方式。
4.3.6 负责所辖电网负荷预测工作,编制地区日负荷预测曲线,执行省调下达的用电指标;编制各地方电厂发电计划,并下达执行,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制定并执行所辖各县、市(区)局的用电计划。
4.3.7对调度围设备的检修实行统一管理,参与制订调度管辖围设备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受理并批复管辖及许可调度设备的日检修申请;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检修计划及批复的检修工作。
4.3.8 负责所辖地区电网的安全稳定校核和网损、无功平衡计算工作;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系统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4.3.9 负责地调直接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资源管理和运行管理。
4.3.10负责所辖电网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制定和执行地调直接调度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4.3.11 负责编制本地区电网各种年报、月报、日报运行数据的统计及分析工作,并定期上报省调。
4.3.12受理并批复地调直接调度管辖的新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4.3.13 参与所辖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包括新、扩、改建工程)审查。
4.3.14 参与所辖地区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执行省公司下达的年度建设、技改和大修计划。
4.3.15 参与签订并入地区电网运行的地调直接调度管辖的电厂及大用户的调度(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4.3.16 负责审核和批准调度管辖围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的检修申请。
4.3.17组织所辖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工作,参与所辖电网一、二次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
4.3.18负责所辖电网二次系统防护方案的实施;监督并指导下级调度和调度管辖的发电厂二次系统防护方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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