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生物质能发电的定价原则

浅析我国生物质能发电的定价原则
崔逊;谢煜华
【摘 要】介绍生物质发电原理及我国生物质能发电定价现状,分析国外生物质能发电定价发展概况,包括定价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和国外相应优惠政策等.对完善我国生物质能电价定价机制的提出建议.
【期刊名称】《能源与环境》
【年(卷),期】2016(000)001
【总页数】3页(P42-44)
【关键词】生物质;生物质发电;定价机制
【作 者】崔逊;谢煜华
【作者单位】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 广东珠海519050;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 广东珠海51905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TM619
利用生物质能发电是典型的清洁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当前的环保大形势下,发展生物质能发电是解决清洁能源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生物质能发电在发达国家已受到广泛重视,为推动生物质发电产业化发展,国家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并实施了生物质发电优惠上网电价等有关配套政策。我国目前生物质能发电的定价制度,主要是以固定电价为主的制度。本文将通过与国外的定价制度的对比,重点讨论生物质能发电的定价原则问题。
生物质能发电主要是利用农业、林业和工业废弃物以及城市垃圾为原料,采取直接燃烧或气化的方式发电。其主要工艺分为3类:生物质锅炉直接燃烧发电、生物质-煤混合燃烧发电和生物质气化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具有电能质量好、可靠性高、经济价值较高的优点。同时,我国生物质能资源比较丰富,也亟待有效开发利用和加工增值,以促进经济的发展[1]。
2005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宏观政策,实施还需要颁布有关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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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长锐在《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试行办法》对生物质能发电价格规定如下: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0.25元/kWh补贴电价组成。
同时,按照公布的《管理规定》,电网企业应根据规划要求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进度需要,进行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在电费分摊方面,电网企业也面临挑战。《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而《试行办法》还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费用分摊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向全国电力用户统一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各省级电网企业按其销售电量占全国的比例,分摊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其实际支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与其应承担的电价附加的差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八三版射雕
世界生物质发电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丹麦开始使用秸秆发电等生物质发电。自1990年以
来,生物质发电在欧美许多国家开始大发展,特别是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以来,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正在全球加快推进。截至2004年,世界生物质发电装机已达3900万kW,年发电量约2000亿kWh,可替代7000万t标准煤,是风电、光电、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总和。
3.1 定价制度
目前国际上对生物质能发电的定价制度主要有固定电价制度、招投标制度、绿电价制度、浮动价格制度。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1)固定电价制度。固定电价制度,又称为强制购买(feed in law),是指政府制定生物质能发电的上网电价并强制要求电网公司必须全额收购生物质能电力。生物质能发电量的多少完全由市场调节,开发商根据市场需求和利润率的高低自主决定是否介入生物质能的开发。政府授权专门的机构作为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根据各种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的实际发电成本及电力平均价格确定电价,并做定期调整。目前,世界上建立固定价格体系的国家已经有29个,包括21个发达国家和8个发展中国家。欧洲是主力军,德国、丹麦等12个欧洲国家实施了固定电价政策,其中德国是实行固定电价制度的典型代表。德国1991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购电法,
强制要求公用电力公司按零售电价的90%购买生物质能电力[2]。
(2)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制度是指由政府发布对特定的1个或1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考虑电价以及其他指标的基础上确定发电项目开发者的制度。这种机制鼓励通过多家发电企业参与投标竞争,不仅可以选择最有能力的发电企业,而且还能促使电力价格、补贴成本大幅度下降,最大限度地节省生物质能发电投资[4]。招标电价体系的典型是1990~2000年间英国实施的非化石燃料公(NFFO)制度,采取普遍采购原则,政府只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目标和采购的数量、范围,由投标者确定投资项目。英国非化石燃料公约招标采购制度实现了用较低的成本保证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使得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成本大幅度下降。
(3)绿电价制度。绿电力价格体系的形成机制是,由政府提出生物质能发电的价格,由能源消费者按照规定价格自愿认购,认购后的证书一般不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这种价格机制,取决于消费者和企业对绿能源的认同,只有在那些公众环保意识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才有效。国外经验表明,基于自愿认购方式的绿电力市场大大推动了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开发[5]。到2002年4月为止,全世界开展绿电力营销项目的国家有将近20个,如澳大利亚
、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瑞典、瑞士、英国、美国等。其中大力发展绿电力市场的典型代表是荷兰。1995年,荷兰1家电力公司率先启动第1个绿电价项目,之后其他电力公司纷纷效仿。目前,荷兰家庭用户绿电力的参与率已达到9%。同时,美国通过绿电力等认证来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的发展,获得认证的供电商可以在市场营销中使用绿电力标志,以吸引特定的用户选择绿电力服务。
(4)浮动价格体系。浮动价格体系是以常规电力的销售价格为参照系,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之后生物质能发电价格随常规电力的市场变化而浮动;或是制定固定的奖励电价,加上随时变化的浮动竞争性市场电价,作为生物质能发电实际获得的电价。实施这种价格体系的典型代表是西班牙。西班牙1998年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并根据政策实施的效果,2004年进行了调整,颁布了436号皇家令,在保证生物质能发电基本收益的前提下,鼓励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竞争。其中,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实行双轨制,即固定电价和竞争加补贴电价相结合的方式。发电企业可以在这2种方式中任选1种作为确定电价的方式,但只能在上1年年底选择1次,并持续1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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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费用分摊机制浓缩铀
为了促进公平竞争、规范电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成本分摊政策。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3种模式[2]:
(1)公共财政支出补贴模式。这种模式是公共政策设计中最常用的模式,增加公共支出引导产业发展和消费者选择,在财政支出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以弥补生物质能发电的高成本,等同于政府采购。这种模式的政策执行监管成本最低,财政部门只需按照相关立法部门规定的优惠电价额度向符合条件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发放电价补贴,不需要复杂的核算和监管程序。西班牙采用这种成本分摊模式,生物质能发电厂商,享受优惠电价,高出常规电价的部分由政府财政直接补贴。
(2)电网分摊模式。这种分摊模式将发展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的额外成本限制在电力部门内分摊,最终由所有的电力消费者共同承担。采用这种成本分摊模式的成功案例是德国,他们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法》(EEG,2000)规定,电网公司必须以优惠价格优先购买经营地域内的生物质能电力,并且有义务记录和保存生物质能发电上网的相关数据。由于各电网公司经营地域内的生物质能资源禀赋不同,不同电网购买输送的生物质能电量不同,支付的总成本也不同。电网公司和电力零售公司可以提高零售电价弥补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高成本,所以发展生物质能的额外成本最终是由全体电力消费者共同承担的。
(3)绿税收专项资金模式。绿税收体系提倡依靠功能完善的市场机制,即应用适当价格机制和环境费税等经济调控政策,达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根本上促进资源节约,促进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绿税收模式与传统的税收体系不同之处在于:①绿税收体系引导投资者选择先进技术,使每单位的产品或者劳动消耗更少的资源,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从能源密集型向高能源生产率、高附加值转换。②激励消费者减少物质消费,使消费更加依赖服务业。20世纪80年代开始,丹麦政府将发展生物质能和绿税收体系改革相结合,用以补贴生物质能电价的直接税收来源对民用和商用消耗的化石燃料包括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征收CO2和SO2排放税,成功地运用绿税收筹集资金支持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的推广利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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