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包琼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29
        【摘要】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而中央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监管部门,肩负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在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的历史经验,出我国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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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的历史经验
        王丹凤近况(一)发放金融稳定再贷款
        199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对一些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发放紧急贷款,以及通过地方政府向中央银行专项借款等方式,向被救助和处置的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专项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及时发放与使用,确保了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对自然人个
人债务和合法外债的支付,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金融机构的风险蔓延,维护了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一举措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进而增加社会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规范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处置
        200410月以前,我国对关闭破产金融企业的个人债务实行全额补偿,这项政策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引发投资者、经营者等多重道德风险,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随着民营企业控股金融企业的增多,这种由国家为所有金融风险买单的模式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德隆危机发生以后,作为民营企业,国家用公共资金为个人买单,存在不合理性。因此,从培育金融市场基础出发,在风险金融机构被依法确定为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后,国家对风险处置中的个人债权实行有条件的全额兑付。200410月,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对大额个人投资者债权打九折收购。虽然部分投资人要承担一定的损失,但使投资者风险自担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管理,真正建立有市场约束机制的投资规范,培育公众的投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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