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修荣、彭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修荣、彭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5年语文高考第一题【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电话台灯【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56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伟任璐周蕾 
【审理法官】李伟任璐周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修荣;彭玉红;邢建兵;邢大庆;邢格格;贾中立 
【当事人】马修荣彭玉红邢建兵邢大庆邢格格贾中立 
【当事人-个人】马修荣彭玉红邢建兵邢大庆邢格格贾中立 
【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强、郑晚霞河南辰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强、郑晚霞河南辰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建强、郑晚霞 
水翼>苯丙氨酸【代理律所】河南辰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修荣 
被告彭玉红;邢建兵;邢大庆;邢格格;贾中立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河南大学学报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主张其对贾娜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况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马修荣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经达成买卖房屋的真实合意,故被上诉人应当取得并享有马修荣与贾娜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构成违约。一审法院依据《协议书》判决上诉人承担违
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4元,由上诉人马修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9:50: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持有并提交2012年12月3日被告马修荣(乙方)与被告邢建兵(甲方)、贾娜(甲方)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乙方自愿将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集资高层住宅2某、3某购房名额权有偿转让给甲方。乙方积极配合提供个人相关手续,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名额转让费15万元,乙方将本次集资购房的权利转让给甲方。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反悔。任何一方反悔的,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名额转让费15万元,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若甲方交过集资款后,乙方反悔了,乙方除按上述规定向甲方支付名额、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双倍支付甲方已交付的集资款。原告持有并提交2013年2月26日《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
司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马修荣交来2某高层住宅楼首付房款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零玖佰元整¥270900,备注30西A2栋,马修荣"。2013年5月8日,贾娜与被告邢建兵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鄢陵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儿子邢大庆归男方抚养,女儿邢格格归女方抚养。双方共有房产3套,分别为:大庆市现房一套、鄢陵县房一套,…、郑州市期房一套(位于北三环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家属院内)。…位于郑州市的期房归女方所有,期房未付清的后续尾款,也由女方承担。    2013年11月20日、11月24日、12月8日、2014年1月18日原告分别向贾娜转账15万元、3万元、22万元、5万元(2万元+3万元),共计转账45万元。2014年3月4日,贾娜死亡。贾中立系贾娜父亲。原告提交的2014年3月其与被告马修荣的录音整理资料中有显示:“马修荣:钥匙一给的话,你们拿着钥匙该装修就装修,就成你们的房子了,对不对?到时候转户的话俺出头露面。…。彭玉红:那比如说,我回头不到她了,你看我不到她了,那房子你给我过户,是吧?马修荣:刚才不是给你说了,管到入户,你入户你谁呀?她也不起作用,因为你的手续是我的名字,对不对,单位收钱了,你交钱了,你是对着我,到时候我给你伸头,我要不伸头,这个单位能给你转户吗?对不对。…。马修荣:你到时候交钱,通知交钱你从拿着手续交钱,对不对,交完钱到房子下来以后,钥匙给你,
你该装修装修,到入户的话,俺伸头给你转过去落户,过户的话要多少钱啊?不知道呢。彭玉红:是啊。马修荣:俺完全给你负责这个事,不负责能行吗?不负责的话要不给你转户的话就没户了,房子像人一样就没户了。…。马修荣:…,所以说啊,你到时候交钱有啥情况俺通知你们,有啥情况告诉你。…。"诉讼中,被告马修荣对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未否认。    原告持有并提交《黄河建工集团高层住宅楼项目交款单》一份,载明:“我单位职工马修荣,前往办理交存2号楼房款事项,交存金额135400,望贵行见此单后按照以下信息办理存款手续。账户名称: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6657…0014,账号:26×××27。注意事项:2014年12月10-12日拿本交款单及银行收据到财务室换取收据。"原告持有并提交2014年12月4日的现金缴款单一份,主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单位账号:26×××27,金额135400元。摘要:马修荣房款(2号楼),客户签字:彭玉红。原告持有并提交的2014年12月11日《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马修荣交来2某高层楼二期房款135400元。备注:彭玉红代。"    2017年原告曾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马修荣、于亚文(被告妻子)、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至该院,请求判令被告及其妻子于亚文双倍返还集资款812600元、名额转让费150000元、违约金5万元。后该院作出(2017)豫0105号民初2204号民事裁定书,以贾娜
马旭初去世该院无法确定贾娜相关继承人的身份情况,原告亦未向该院提交相关继承人明确的身份信息,原告应在明确贾娜继承人的基础上,另行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马修荣持有并提交2018年6月6日《黄河建工寄托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马修荣交来2某高层住宅楼三期房款人民币45235.56元。备注2某东30西A,于亚文"。被告马修荣称2018年6月之前黄河建工集团张贴公告交房可以装修入住,案涉房屋被告已装修入住。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邢建兵、邢大庆、邢格格、贾中立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该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马修荣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马修荣辩称其与贾娜及被告邢建斌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否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院认为,虽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结合该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的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以及原告与被告马修荣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被告马修荣对贾娜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原告是知情的,且被告马修荣已与原告达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故原告取得并享有被告马修荣与贾娜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原告和被告马修荣均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
因本案涉案房屋已经支付购房款(270900元+135400元)、名额转让费15万元,被告马修荣虽辩称购房首付款270900元系被告马修荣支付,但并未对该270900元的支付方式作出合理的说明及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提供的有其向贾娜转账的支付凭证,且房屋的收款收据原件在原告处保管,故被告马修荣应承担270900元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涉案房屋已由被告装修入住,且庭审中原告明确不再主张过户房屋,被告马修荣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马修荣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马修荣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名额转让费15万元、及双倍返还已交付的房款812600元(270900元+135400元)、违约金5万元,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修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玉红101.26万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修荣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981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彭玉红与贾娜对涉案房屋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马修荣对二人之间的关系也并不知情,且二人之间的转款不符合房屋转让的交易习惯,一审法院
仅依据录音认定贾娜与彭玉红之间的房屋转让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因贾娜去世,且其在去世前并未告知马修荣房屋转让事宜,故马修荣与贾娜之前签订的《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应由贾娜的所有继承人承继,马修荣并非为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29: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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