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解释x

最新整理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解释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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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侧重于对被追诉人生命权、自由权的保障,而在财产权的保障上则相对滞后。诚然,财产权的地位次于生命权、自由权,但它仍然是基本人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处置涉案财物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不断健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对财产权的重视也不断提高,人们对刑事案件中处置涉案财物存在问题的xx度也与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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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法院审判,部分扣押物品已被拍卖。《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第32条规定:“扣押、冻结的款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即未经人民法院宣判,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拍卖被告人的涉案财物。这亦是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因诉讼周期太长,扣押物品不易保存,在审判前部分扣押物品已被拍卖。
二、拍卖物品不属于“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工作规定》第26条规定:“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但是在某些刑事案
件中,拍卖品多为汽车等物品,并不属于“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三、大量拍卖物品被贱卖。我国刑法定罪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案财产的价格,但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拍卖物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影响着定罪量刑,不能有效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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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法律对上述问题已有规定,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执法存在困难,笔者总结原因如下:
其一,执法机关不移送涉案财物的情况比较普遍。涉案财物一般情况下均应移送到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涉案财物的移送成了例外情况。由于办案经费紧张问题较为突出,一般情况下入库的罚没收入都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办案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罚没收入越多,所得的办案经费也就相应的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为了本部门利益,就可能尽可能少地移送涉案财物,擅自将涉案财物处分。
其二,我国刑事诉讼周期太长,导致扣押物品存放困难且贬值较快。有人说许多刑事案件中拍卖的物品不属于《工作规定》第26条中的“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但是究竟什么物品属于上述物品?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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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0:33: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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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品   涉案   财物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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