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注释规范

《历史研究》注释规范
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
纯纳什均衡为便于学术交流和推进本社期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在研究和借鉴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注释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有引文注释规范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制定新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内刊》和《历史研究》。
一、注释体例及标注位置
文献引证方式采用注释体例。
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注释放置于当页下(脚注)。注释序号用①,②,③……标识,每页单独排序。正文中的注释序号统一置于包含引文的句子(有时候也可能是词或词组)或段落标点符号之后。
二、注释的标注格式
(一)非连续出版物
铜锌合金1.著作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责任方式为著时,“著”可省略,其他责任方式不可省略。
引用翻译著作时,将译者作为第二责任者置于文献题名之后。
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列宁全集》等经典著作应使用最新版本。
示例:
赵景深:《文坛忆旧》,上海:北新书局,1948年,第43页。
谢兴尧整理:《荣庆日记》,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75页。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页。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5页。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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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顺序: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集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集题名/卷次/丛书项(选项,丛书名用书名号)/版本或出版信息/页码。
示例:北京现代汽车培训管理系统
管志道:《答屠仪部赤水丈书》,《续问辨牍》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本,子部,第88册,第73页。
(5)地方志
唐宋时期的地方志多系私人著作,可标注作者;明清以后的地方志一般不标注作者,书名其前冠以修纂成书时的年代(年号);民国地方志,在书名前冠加“民国”二字。新影印(缩印)的地方志可采用新页码。
示例:
景德镇陶瓷名人录乾隆《嘉定县志》卷12《风俗》,第7页b。
民国《上海县续志》卷1《疆域》,第10页b。
万历《广东通志》卷15《郡县志二·广州府·城池》,《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影印本,第42册,第367页。
(6)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书名中含有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不标注作者,如《论语》、二十四史、《资治通鉴》、《全唐文》、《册府元龟》、《清实录》、《四库全书总目提要》、《陶渊明集》等。
示例:
《旧唐书》卷9《玄宗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233页。
《方苞集》卷6《答程夔州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标点本,上册,第166页。
(7)编年体典籍,如需要,可注出文字所属之年月甲子(日)。
示例:
《清德宗实录》卷435,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上,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6册,第727页。
(二)连续出版物
1.期刊
标注顺序:责任者/文献题名/期刊名/年期(或卷期,出版年月)。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3:20: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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