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用地的划分

林业用地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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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用地分为8大类,主要包括:
一、①有林地(或林分):指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或者成活保存株数大于等于合理造林株数85%的人工林地。有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等各种具体的林分,不同起源的林分都应划分成不同小班。
二、②疏林地:指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经济林、竹林不划疏林地。疏林地与有林地一般不应划在一个小班,应单独划分小班。
三、③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灌木林地与疏林
地不同,与荒山荒地也不同,应单独统计。
灌木林又分为两种:
a)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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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四、④未成林造林地:又可以分为人工造林未成林地和封山育林未成林地两种。前者指人工造林当年成活率在85%以上或保存率在80%以上(多年平均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或保存率65以上)的林地;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在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的林地。后者指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在中等以上,尚未郁闭成林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与人工林不同,应划分不同的小班。在资源统计上不能合在一起,应单独统计。
五、⑤苗圃地:指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
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与储藏等设施用地。无论其面积大小都应单独划分为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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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郁闭度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b)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c)其它无立木林
i.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ii.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美拉德反应
iii.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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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七、⑦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以下土地:
i.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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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沙丘)或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iii.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八、⑧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i.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ii.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iii.集材道、运材道;
iv.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v.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vi.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vii.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以上8类为林地。
九、 ⑨非林地:包括农地(耕地、轮休地)、牧地(草地、放牧地)、水域(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未利用地(雪山、沼泽地、悬崖、沟壑、岩石裸露地等),其它(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0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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