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论文要求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伏羲八卦拳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
少年画报【公布日期】2012.12.28
【字 号】鞍政发[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2.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血浆纤维蛋白原
【时效性】现行有效
黎祥【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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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2009年我市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以下简称“创森”)工作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城乡绿化进程,使全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了新飞跃。2012年7月,我市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创森”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在“创森”工作中,全市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市政府决定授予市林业局“创森”重大贡献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市人大农经委等20个单位“创森”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市发展改革委等30个单位“创森”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陈毅菲等12名同志“创森”突出贡献个人荣誉称号,并记二等功;授予张智等90名同志“创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将公园一号等10个住宅小区命名为“森林型小区”;将鞍羊路等5条道路命名为“森林型道路”;将辽河(台安段)等5条河流命名为“森林型水系”;将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9个企业命名为“森林型企业”;将海城市高级中学等10所学校命名为“森林型校园”;将海城望台古树村等10个村屯命名为“森林型村屯”;将经济开发区等3个园区命名为“森林型园区”。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加优异的成绩。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先进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快城乡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巩固“创森”成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33: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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