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国家对⽣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2013广东高考文科数学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程⽣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
各有关省、⾃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态林和经济林确保退耕还林⼯程的顺利实施现将《退耕还林⼯程⽣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因特殊情况以上标准难以执⾏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其变更请务必报我局批准。原以我局办公室办造字[2000]72号印发的《退耕还林还草⽣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试⾏同时废⽌。
附《退耕还林⼯程⽣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OO⼀年⼗⼆⽉三⽇国家林业局印退耕还林⼯程⽣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1范围本标准适⽤于国家退耕还林⼯程建设包括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荒地造林
2 主要术语
2.1 ⽣态林是指在退耕还林⼯程中营造以减少⽔⼟流失和风沙危害等⽣态效益为主要⽬的的林⽊主要包括⽔⼟保持林、⽔源涵养林、防风固以及⽵林等。
2.2 经济林是指在退耕还林⼯程中营造以⽣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的的林⽊。
3 ⽣态林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态林。
3.1 造林树种。附表1中所列的乔⽊树种附表2中所列的灌⽊树种附表3中以⽣态效
益为主要⽬标的兼⽤树种。
3.2 造林密度。乔⽊树种营造的⽣态林南⽅下限为每亩100株⽵类为35株北⽅为
二次沉淀池120株灌⽊树种营造的⽣态林南⽅下限为每亩150株北⽅为170株。附表3中的以⽣
态效益为主的兼⽤树种其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3.3 植被配置。⽤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例乘以
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与草进⾏乔草、灌草以及乔灌
草混交时若当年草的盖度⼤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附
表3中的树种与灌草混交时当年灌草盖度不得⼩于0.2。
3.4 经营措施。⽣态林经营主要是利⽤⾃然地⼒形成和恢复林分植被。禁⽌采取⼤⾯积的
垦复、松⼟、割灌、除草等抚育措施。
4 经济林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经济林。
4.1 造林树种附表4中所列的经济林树种 附表3中所列的以经济效益为主要⽬标的兼
⽤树种。
4.2 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中规定的造林密度要求。
4.3 植被配置⽤附表3和附表4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例乘以
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3中的树种虽与灌草混交但当年灌草盖度⼩于0.2。
4.4 经营措施经济林采⽤嫁接苗、⼤苗、名特优苗等造林后可进⾏局部垦复、松⼟、施肥等抚育措施同时必须采取林草间作和建造⽣物埂等⽔保措施。
5 其它情况
5.1 ⽣态林与经济林带状、块状混交时根据混交⽐例分别计⼊⽣态林和经济林⾯积。
5.2 林与草带状、块状混交但达不到⽣态林和经济林造林密度和植被配置要求时按林草所占⽐例分别计⼊林和草⾯积。
6 附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步完善退耕还林⼯程⼈⼯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件
林造发[2004]9号新东泰娱乐广场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步完善退耕还林⼯程
联合早报电子版⼈⼯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兴安岭森⼯(林业)集团(公司)新疆⽣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退耕还林⼯程建设经总结各地实施退耕还林⼯程的经验以及考虑到
全国各地⾃然条件的差异本着科学求是的原则我局决定对退耕还林中⼈⼯造林的初植密度标准做进⼀
步完善并通知如下
⼀、各地在退耕还林⼯程建设中营造⽣态公益林应严格执⾏《⽣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GBT183773—2001)所规定的初植密度标准营造经济林应严格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所规定的初植密度标准达到上述标准要求则认定为合格。
⼆、各地在实践中对于上述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树种的初植密度认定⼯作实⾏个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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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即由省、⾃治区、直辖市造林和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多年造林经验共同组织⽣产、科研、教学单位的专家按照我局《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科学论证论证通过的具体认定意见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正式报送我局批复我局
⾃收到⽂件之⽇起3周之内予以答复。未报我局或未经我局批准的认定意见不得执⾏。
>蒋丞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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