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张恪理【公布日期】2009.03.11
华罗庚优选法【文 号】林造发[2009]50号
【施行日期】2009.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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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并把林业作为实行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明确提出了开展森林经营试点的任务。为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我局决定,自2009年起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森林经营是提高林业建设质量效益的根本措施,是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森林生态功能的主要途径,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当前,我国森林经营工作的重点是中幼龄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对于探索与现代林业建设及林权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技术体系、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实现现代林业建设目标具有深远意义;对于加强中幼龄林抚育、推进低效林改造进程,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提高森林质量效益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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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试点期限和主要目标
  森林经营试点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在实践中勇于创新森林经营的技术模式和管理制度;坚持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把建设现代林业的理论与方法贯穿于试点工作全过程;坚持森林分类经营方针,分别探索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技术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森林经营主体的意愿。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期限3年。通过开展森林经营试点,探索与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经营相适应的技术规程;探索建立与现代林业建设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模式和规章制度;探索新形势下切实可行的森林经营投入模式;为政府制定森林经营补贴政策提供依据,建成一批森林经营示范单位,辐射带动全国森林经营工作。
  三、森林经营试点的内容
  针对我国森林经营现状和影响森林经营工作顺利开展的制约因素,森林经营试点工作以如下内容为重点:
  (一) 试验并确定不同区域、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林龄阶段、不同自然条件的生态公益
林和商品林的造林、抚育、改造、更新等技术模式,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技术规程,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森林经营新成果、新技术,组装配套科技成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提高森林经营科技含量,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
  (二) 总结并确定不同经营技术模式的投入产出,确定造林、抚育、改造、更新等用工和资金定额,以及森林经营工作管理经费标准,为各级政府建立森林经营补贴制度和落实业务管理工作经费提供翔实依据。
  (三) 推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1号)精神,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探索适应现代林业要求,符合不同试点地区林业发展实际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方法、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管理程序,执行森林经营方案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条件,以及森林经营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方法和制度。
  (四) 探索森林经营年度计划、作业设计和资金补贴管理模式。根据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和本地林业实际情况,在保证森林经营成效的前提下,探索生态公益林和商品
林的年度资金补贴管理方式。
2011年高考  (五) 探索建立森林经营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建立森林经营成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估方法,建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经营年度计划和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办法。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兑现奖惩的依据。
  (六) 积极推进与现代林业建设相适应的森林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林道密度、林木种苗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营林机械设备、森林经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森林经营的保障条件。
  四、试点单位的选定
  森林经营试点工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单位),以县(场、局)级为单位展开。每个省级单位选择1-4个县(场、局)级单位,全国共120个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名额分配见附件)。各地要按照我局分配的试点单位数量,抓紧组织筛选一批森林资源丰富、森林经营任务重,领导重视、森林经营基础工作扎实,森林
类型、所有制结构有代表性,森林经营主体明确的单位作为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并于3月底前将试点单位名单报送我局造林司。我局将组织审查并确定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在此基础上,各试点单位要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林业实际,制定详细的森林经营试点实施方案。各省级单位也要据此抓好一批本地的森林经营试点单位。
  五、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森林经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需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森林经营试点纳入当前林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立森林经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强有力的工作机构,研究部署、协调组织,抓紧落实各项试点工作。要结合林权制度改革,认真分析不同区域、不同森林类型、不同经营主体开展森林经营的政策需求,以及制约森林经营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试点措施,确保试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森林经营试点单位名额分配表(略)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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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营   森林   林业   建设   试点   试点工作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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