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

城镇燃⽓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摘要
城镇燃⽓设计规范(2020年版) GB50028-2006正⽂及条⽂说明在线阅读:现批准《城镇燃
⽓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局部修订的条⽂,⾃2020年6⽉1⽇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
原条⽂同时废⽌。
3 ⽤⽓量和燃⽓质量
3.1 ⽤⽓量
3.1.1设计⽤⽓量应根据当地供⽓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量:
1 居民⽣活⽤⽓量;
2 商业⽤⽓量;
3 ⼯业企业⽣产⽤⽓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量;
5 燃⽓汽车⽤⽓量;
6 其他⽓量。
注:当电站采⽤城镇燃⽓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量。
3.1.2各种⽤户的燃⽓设计⽤⽓量,应根据燃⽓发展规划和⽤⽓量指标确定。
3.1.3居民⽣活和商业的⽤⽓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活和商业⽤⽓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业企业⽣产的⽤⽓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业的⽤⽓量指标分析确
定。
3.1.5采暖通风和空调⽤⽓量指标,可按国家现⾏标准《城市热⼒⽹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燃⽓汽车⽤⽓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汽车种类、车型和使⽤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汽车城镇的⽤⽓量指标分析确定。
条⽂说明
3.1⽤⽓量
3.1.1供⽓原则是⼀项与很多重⼤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业和民
⽤⽤⽓的⽐例上就有很⼤的不同。⼯业和民⽤⽤⽓的⽐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
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原则不作
硬性规定。在确定⽓量分配时,⼀般应优先发展民⽤⽤⽓,同时也要发展⼀部分⼯业⽤⽓,两
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源⼚的效益,减少储⽓容积,减轻⾼峰负荷,增加售⽓收费,
有利于节假⽇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单纯地看成是民⽤⽤⽓是⽚⾯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量,在⽓源充⾜的条件下,可酌情纳⼊。燃⽓汽车⽤⽓量仅指以天然⽓
和液化⽯油⽓为⽓源时才考虑纳⼊。
其他⽓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部分是管⽹的漏损量;另⼀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
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量。其他⽓量中的前⼀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
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
规定。
3.1.3居民⽣活和商业的⽤⽓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活和商业⽤⽓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已普及,故⼀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户
调查时:
1 要区分⽤户有⽆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户⼀般⽐⽆集中采暖设备⽤户的⽤⽓量要⾼⼀些,这是因为⽆集中采暖设备的⽤户在采暖期采⽤煤⽕炉采暖兼烧⽔、做饭,因⽽减少
了燃⽓⽤量。⼀般每年差10%~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 ⼀般瓶装液化⽯油⽓居民⽤户⽐管道供燃⽓的居民⽤户⽤⽓量指标要低10%~15%;
3 根据调研表明,居民⽤户⽤⽓量指标增加是⾮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于1%,因⽽在取⽤⽓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加⼤⽤⽓量指标。
壹周立波秀2011>金瓶梅 (10)3.2燃⽓质量
3.1 ⽤⽓量
3.1.1 设计⽤⽓量应根据当地供⽓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量:
1 居民⽣活⽤⽓量;
2 商业⽤⽓量;
3 ⼯业企业⽣产⽤⽓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量;
5 燃⽓汽车⽤⽓量;
6 其他⽓量。
注:当电站采⽤城镇燃⽓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量。
3.1.2 各种⽤户的燃⽓设计⽤⽓量,应根据燃⽓发展规划和⽤⽓量指标确定。
3.1.3 居民⽣活和商业的⽤⽓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活和商业⽤⽓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 ⼯业企业⽣产的⽤⽓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业的⽤⽓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 采暖通风和空调⽤⽓量指标,可按国家现⾏标准《城市热⼒⽹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 燃⽓汽车⽤⽓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汽车种类、车型和使⽤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汽车城镇的⽤⽓量指标分析确定。3.2 燃⽓质量
3.2.1城镇燃⽓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镇燃⽓(应按基准⽓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互换的要求;
2 城镇燃⽓偏离基准⽓的波动范围宜按现⾏的国家标准《城市燃⽓分类》GB/T13611 的规定采⽤,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采⽤不同种类的燃⽓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 天然⽓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露点指标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天然
⽓》GB17820的⼀类⽓或⼆类⽓的规定;
2)在天然⽓交接点的压⼒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的烃露点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 液化⽯油⽓质量指标应符合现⾏国家标准《油⽓⽥液化⽯油⽓》GB9052.1或《液化⽯油⽓》GB 11174 的规定;
3 ⼈⼯煤⽓质量指标应符合现⾏国家标准《⼈⼯煤⽓》GB13612 的规定;
4 液化⽯油⽓与空⽓的混合⽓做主⽓源时,液化⽯油⽓的体积分数应⾼于其爆炸上限的2 倍,且混合⽓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于20mg/m3。
3.2.3城镇燃⽓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中加臭剂的最⼩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毒燃⽓泄漏到空⽓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 有毒燃⽓泄漏到空⽓中,达到对⼈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空⽓中⼀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城镇燃⽓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臭剂和燃⽓混合在⼀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 加臭剂不应对⼈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 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 加臭剂溶解于⽔的程度不应⼤于2.5%(质量分数);
5 加臭剂应有在空⽓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条⽂说明
大块金3.2燃⽓质量
3.2.1城镇燃⽓是供给城镇居民⽣活、商业、⼯业企业⽣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的,在燃⽓的输配、储存和应⽤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系统和⽤户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具有⼀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
⾮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为保证燃⽓⽤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作,并提⾼燃⽓的标准化⽔平,便于⽤户对各种不
同燃具的选⽤和维修,便于燃⽓⽤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应按基准⽓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类别宜按现⾏的国家标准《城市燃⽓分类》GB/T 13611的规定采⽤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现⾏的国家标准《城市燃⽓分类》GB/T13611,详见表1(华⽩数按燃⽓⾼发热量计算)。以常见的天然⽓10T和12T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其成分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体组成,燃烧特性⽐较类似,⼀般可⽤单⼀参数(华⽩数)判定其互换性。表1中所列华⽩数的范围是指GB/T13611-92规定的最⼤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供给作城镇燃⽓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是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商品⽓时华⽩数波动范围如表2,可作为确定商品⽓波动范围的参考。
表1 GB/T 13611-92城市燃⽓的分类(⼲,0℃,101.3kPa)
注:6T为液化⽯油⽓混空⽓,燃烧特性接近天然⽓。
表2 10T和12T天然⽓华⽩数波动范围(MJ/m3)
3.2.2本条对作为城镇燃⽓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引⽤了现⾏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要求作了适当补充;对⽬前尚⽆产品标准的燃⽓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
1 天然⽓的质量技术指标国家现⾏标准《天然⽓》GB17820-1999的⼀类⽓或⼆类⽓的规定,详见表3。
表3 天然⽓的技术指标
注:1 标准中⽓体体积的标准参⽐条件是101.325kPa,20℃;
2 取样⽅法按GB/T13609。
本规范历史上对燃⽓中硫化氢的要求为⼩于或等于20mg/m3,因⽽符合⼆类⽓的要求是允许的;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管的暗装等要求,进⼀步降低H2S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故在此提出应符合⼀类⽓或⼆类⽓的规定;应补充说明的是:⼀类或⼆类天然⽓对⼆氧化碳的要求为⼩于或等于3%(体积分数),作为燃料⽤的城镇燃⽓对这⼀指标要求是不⾼的,其含量应根据天然⽓的类别⽽定,例
如对10T天然⽓,⼆氧化碳加氮等惰性⽓体之和不应⼤于14%,故本款对惰性⽓体含量未作硬性规定。对于含惰性⽓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供需双⽅可在协议中另⾏规定。
长焰煤3 ⼈⼯煤⽓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的⼈⼯煤⽓⼯程煤⽓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于正在进⾏修订中的《⼈⼯煤⽓》GB13621标准中表达,故本规范在此采⽤引⽤该标准。
4 采⽤液化⽯油⽓与空⽓的混合⽓做主⽓源时,液化⽯油⽓的体积分数应⾼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油⽓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油⽓与空⽓的混合⽓做主⽓源时,液化⽯油⽓的体积分数应⾼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根据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3.2.3本条规定了燃⽓具有臭味的必要及其标准。lwip
1 关于空⽓-燃⽓中臭味“应能察觉”的含义
“应能察觉”与空⽓中的臭味强度和⼈的嗅觉能⼒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业⼀般采⽤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
0级——没有臭味;
0.5级——极微⼩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
1级——弱臭味;
2级——臭味⼀般,可由⼀个⾝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般的⼈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
3级——臭味强;
4级——臭味⾮常强;
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极限。超过这⼀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    “应能察觉”的含义是指嗅觉能⼒⼀般的正常⼈,在空⽓-燃⽓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中存在燃⽓。
2 对⽆毒燃⽓加臭剂的最⼩⽤量标准
美国和西欧等国,对⽆毒燃⽓(如天然⽓、⽓态液化⽯油⽓)的加臭剂⽤量,均规定在⽆毒燃⽓泄漏到空⽓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故本规范也采⽤这个规定。在确定加臭剂⽤量时,还应结合当地燃⽓的具体情况和采⽤加臭剂种类等因素,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
据国外资料介绍,空⽓中的四氢噻吩(THT)为0.08mg/m3时,可达到臭味强度2级的报警浓度。以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为例,则5%×20%=1%,相当于在天然⽓中应加THT8mg/m3,这是⼀个理论
值。实际加⼊量应考虑管道长度、材质、腐蚀情况和天然⽓成分等因素,取理论值的2~3倍。以下是国外⼏个国家天然⽓加臭剂量的有关规定:
1)⽐利时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18~20mg/m3
2)法国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低热值天然⽓ 20mg/m3
⾼热值天然⽓ 25mg/m3
当燃⽓中硫醇总量⼤于5mg/m3时,可以不加臭。
3)德国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17.5mg/m3
加臭剂为硫醇(TBH) 4~9mg/m3
4)荷兰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18mg/m3
据资料介绍,北京市天然⽓公司、齐齐哈尔市天然⽓公司也采⽤四氢噻吩(THT)作为加臭剂,加⼊量北京为18mg/m3,齐齐哈尔为16~20mg/m3。
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取加臭剂⽤量不宜⼩于
20mg/m3。并以此作为推论,当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对于⼏种常见的⽆毒燃⽓,在空⽓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的加臭⽤量,不宜⼩于表4的规定,可做确定加臭剂⽤量的参考。
表4⼏种常见的⽆毒燃⽓的加臭剂⽤量
注:1 本表加臭剂按四氢噻吩计。
2 当燃⽓成分与本表⽐例不同时,可根据燃⽓在空⽓中的爆炸下限,对⽐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的加臭剂⽤量,按反⽐计算出燃⽓所需加臭剂⽤量。
3 对有毒燃⽓加臭剂的最少⽤量标准
有毒燃⽓⼀般指含CO的可燃⽓体。CO对⼈体毒性极⼤,⼀旦漏⼊空⽓中,尚未达到爆炸下限20%时,⼈体早就中毒,故对有毒燃⽓,应按在空⽓中达到对⼈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时应能察觉来确定加
麦哲伦海峡臭剂⽤量。关于⼈体允许的有害浓度的含义,根据“⼀氧化碳对⼈体影响”的研究,其影响取决于空⽓中CO含量、吸⽓持续时间和呼吸的强度。为了防⽌中毒死亡,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在⼈体⾎液中决不能使碳氧⾎红蛋⽩浓度达到65%,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吸⼊的空⽓中CO浓度不能达到0.1%。当然这个标准是⼀个极限程度,空⽓中CO浓度也不应升⾼到⾜以使⼈产⽣严重症状才发现,因⽽空⽓中CO报警标准的选取应⽐0.1%低很多,以确保留有安全余量。
含有CO的燃⽓漏⼊室内,室内空⽓中CO浓度的增长是逐步累计的,但其增长开始时快⽽后逐步变缓,最后室内空⽓中CO浓度趋向于⼀个最⼤值X,并可⽤下式表⽰:
式中 V——漏出的燃⽓体积(m3/h);
K——燃⽓中CO含量(%)(体积分数);
I——房间的容积(m3)。
此式是在时间t→∞,⾃然换⽓次数n=1的条件下导出的。
对应于每⼀个最⼤值X,有⼀个⼈体⾎液中碳氧⾎红蛋⽩浓度值,其关系详见表5。
表5空⽓中不同的CO含量与⾎液中最⼤的碳氧⾎红蛋⽩浓度的关系
德、法和英等发达国家,对有毒燃⽓的加臭剂⽤量,均规定为在空⽓中⼀氧化碳含量达到0.025%(体积分数)时,臭味强度应达到2级,以便嗅觉能⼒⼀般的正常⼈能察觉空⽓中存在燃⽓。
从表5可以看到,采⽤空⽓中CO含量0.025%为标准,达到平衡时⼈体⾎液中碳氧⾎红蛋⽩最⾼只能到33%,对⼈⼀般只能产⽣头痛、视⼒模糊、恶⼼等,不会产⽣严重症状。据此可理解为,空⽓中CO含量0.025%作为燃⽓加臭理论的“允许的有害浓度”标准,在实际操作运⾏中,还应留有安全余量,本规范推荐采⽤0.02%。
⼀般含有CO的⼈⼯煤⽓未经深度净化时,本⾝就有臭味,是否应补充加臭,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
3.2.4本条1~4款对加臭剂的要求是按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 B31.8
规定等效采⽤的。其中“加臭剂不应对⼈体有害”是指按本规范第3.2.3条要求加⼊微量加臭剂到燃⽓中后不应对⼈体有害。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22:24: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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