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4—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3月31日
 
 
 
街头三维立体画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O.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O.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2.0.2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referencemanager2.0.3 燃气类别 sort of gase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
2.0.4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气具有互换性。
2.0.5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6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2.0.7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2.0.8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0.9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la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2.0.10 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2.0.11 附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f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2.0.12 非居住房间 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2.0.13 用户管道 User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丙烯酸酯
 
3 基本性能规定
  3.1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
3.1.1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
3.1.2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1.3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
3.1.4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5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
3.1.6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
3.1.7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
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3.1.8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9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燃气设施的建设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3.1.10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1.11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2.1城镇燃气设施必须使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应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燃气质量
  4.1质量要求
4.1.1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管道温度。
4.1.3当使用其他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混合气中可燃气体的体积分数达到爆炸极限的措施。
  4.2其他要求
4.2.1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4.2.2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5 燃气厂站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5.1.2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现在70年?,与建筑同步);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1.3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5.1.4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5.2站区布置
5.2.1厂站站址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
5.2.2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
5.2.3厂站内的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应分开布置;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5.2.5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5.2.6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5.2.7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内,除地下储罐、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外,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生产区的地下管沟内应填满干砂。
5.3设备和管道
调值公式法5.3.1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等条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5.3.2燃气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应满足操作、检查、维修和燃气置换的要求。
5.3.3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
5.3.4燃气进出厂站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厂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
5.3.5燃气压缩、输送和调压的设备应符合节能、低噪声的要求。
5.3.6燃气调压装置及出口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低温对装置和管道材料的不利影响。
5.3.7燃气压送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设备附近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5.3.8输送低温介质的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5.4燃气储罐
vtp5.4.1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5.4.2低压干式燃气储罐的密封系统应能可靠地运行。
什么是党性
5.4.3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有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
5.4.4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警功能的装置。
5.4.5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5.4.6固定容积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检测、安全泄放、切断等装置。
5.4.7地上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金属支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5.4.8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出口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9地下或半地下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储罐室应采取防渗透措施,室内应填满干砂;
2 储罐必须牢固固定在地基上,并应采取防浮措施;
3 罐的底部不应设置任何管道接口;
4 罐体应采取阴极保护和绝缘保护层等腐蚀控制措施
5.4.10容积大于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钢瓶)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应固定安装或长期存放在建筑物内。
 
5.5安全和消防
5.5.1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5.5.2厂站内应根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
5.5.3厂站内燃气储罐、设备的设置和管道的敷设应满足防火的要求。
5.5.4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应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内不应设置钢瓶灌装装置和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5.5.5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5.6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
5.5.7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建(构)筑物的电气装置,应根据运行介质、工艺特征、运行和通风等条件确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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