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任春生、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任春生、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62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涛李峻武涛 
【审理法官】刘涛李峻武涛 
sc论坛【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任春生;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任春生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任春生 
【当事人-公司】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樊黎丽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张冬丹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侯军磊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贾凝毅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樊黎丽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张冬丹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侯军磊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贾凝毅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樊黎丽张冬丹侯军磊贾凝毅 
【代理律所】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gogo70【被告】卫生部考试中心南京栖霞区疫情任春生;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任春生的苗圃被水浸泡受损是客观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两次进行的司法鉴定的结论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恢复原状鉴定意见反证客观性拘留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中档化妆品
房地产法论文【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任春生的苗圃被水浸泡受损是客观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两次进行的司法鉴定的结论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第一次由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没有针对苗木受损原因进行鉴定,而是对苗木的受损价值进行了鉴定,因该中心具备资产鉴定的资质,因此,该报告中体现的财产损失价值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上诉人十二冶公司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受损原因二次委托臻冠达公司进行鉴定,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六)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但对受损形成的原因因涉及专业性问题,可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机构作出受损原因的认定,因此,原审法院二次委托臻冠达公司对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并无不当。臻冠达公司虽然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但具备相应的检测检验资质。而且实际鉴定人员具备农田水利技术鉴定、农林业技术鉴定资格,鉴定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均到场的情况下对案涉地形、地貌、地貌等进行的测量测绘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受损原因的结论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责任划分的参考依据。上诉人十二冶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实际参与了鉴定过程,其并未在鉴定过程中对臻冠达公司的资质提出异议,其所举的证据不能完全否定臻冠达公司对受损原因认定的技术意见。对责任认定划分,综合两次鉴定的意见,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苗木受损、死亡原因与土壤土质、灌溉水质、浇水时间、气温、种植环境、病虫害、种植方法、施肥方法、时间等多项因素有关。目前已无法再进行司法鉴定,故根据现有的证据,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酌定三七开的比例确认任春生与十二冶公司之间的责任比例,即以家豪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受损数额的基数,由任春生承担30%的责任,由十二冶公司承担70%的责任。    综
上,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直接采信第二次鉴定结论属于适用法律有误,予以纠正。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六)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8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春生大棚、建筑损失、苗木损失103165.17元;    二、维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8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任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原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任春生负担1290元,被告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鉴定费70000元,由被告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9000元、任春生负担21000元。二审上诉费4300元由上诉人中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由被上诉人任春生负担12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1:28: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原告任春生承租了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柏崖头村土地,用于种植苗木、大棚蔬菜等。2014年10月15日,被告太原热力公司与被告十二冶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十二冶金公司负责施工在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敷设100座热力站及直埋管线,计划于2014年10月19日开工,至2016年10月8日竣工,但被告十二冶金公司敷设西张村供热管道时需经本案诉争苗圃西南侧的水泥管道,其施工时将该处水泥管道移位,未及时恢复原状。2016年12月4日,正值冬灌高峰期,杨家村开始冬灌,因管道移位,造成灌溉水无法正常退水,使原告任春生的大棚、建筑及苗木遭受损失。另查明,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春生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要求对受损的其苗木、大棚、建筑等财产损失作评估。后经本院委托山西家豪
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苗木、大棚、建筑等财产损失及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7月25日出具了[2017]晋JH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分析说明:“经鉴定人员调查:苗木受损、死亡原因与土壤土质、灌溉水质、浇水时间、气温、种植环境、病虫害、种植方法、施肥方法时间、自然灾害(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等多项因素有关。对于苗木受损原因需苗木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检测后确定,根据该中心鉴定业务范围,本次仅对苗木价格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为:“1.任春生大棚、建筑的损失原因:由于冬灌期间管理者疏于管理,耕地内部分灌溉水渗入到苗圃大棚内退水渠退水能力有限,苗圃西南侧供热管道施工时将水泥管道移位且未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灌溉水无法正常退水,渠内积水外溢,且苗圃地势较低,积水灌入苗圃院内,部分流入大棚,苗圃院内的排水管铺设入退水渠,使退水渠内的水通过排水管倒流入苗圃。上述原因造成院内、大棚积水,门房、风车房地基不均匀下沉,墙面裂缝及原有裂缝加大,大门下沉等。2.责任划分:任春生苗圃东北侧耕地冬灌时造成积水与管理者疏于管理有关;西侧退水管道移位后未及时恢复原状与太原市热力公司城西供暖分公司及中十二冶建设有限公司有关;围墙受损与冬灌无关。3.大棚、建筑损失(加固、修复费用):12159.32元。4.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苗木损伤明细表》中数量,经计算,苗木鉴定价值为136434.5元。”为此,原告任春生支付鉴定
费30000元。2019年3月5日,原告任春生向本院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书》,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449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申请对该案中涉案苗木的受损原因及责任划分进行鉴定。本院就任春生涉案苗木的受损原因及责任划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鉴定公告,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审核报名成功,本院遂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任春生涉案苗木的受损原因是:排水渠内涵管断裂、堵塞,排水渠无法正常排水,造成冬灌余水无法在1d内及时排除,进而导致暖棚内的低洼处汇积冬灌余水,且反复形成的涝渍时间达到5天以上,最终造成暖棚内种植的红豆杉及蔬菜浸淹时间过长而死亡。综上所述,热力管道施工单位为全部责任:任春生没有责任。”为此,原告任春生支付补充鉴定费40000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44: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5266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鉴定   春生   受损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