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现状-在云南省盈江县法院的调查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论刑事审判现状
——在云南省盈江县法院的调查
   
肖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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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它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具体刑罚权能否实现。
本文以对云南省盈江县法院为调查对象,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证的分析方法,指出当前云南省盈江县法院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刑事审判;案件;法院
                                 
论刑事审判现状
——在云南省盈江县法院的调查
一、调查背景以及方法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它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具体刑罚权能否实现。本文以对云南省盈江县法院为调查对象,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证的分析方法,指出当前云南省
盈江县法院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以及2010年云南省高院发出的《云南省高院关于云南省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情况》,盈江县法院2005年至2008来以来,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82件(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53706792件),其中:盗窃64件、伤害42件、涉林35件、交通肇事30件、寻衅滋事16件、抢劫和抢夺13五月病件,13件、贪污和贿赂10件、聚众斗殴7件,其他52件。共对350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2005终末的佳丽年至2008年分别为558393119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9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2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144人,拘役29人,管制34人、缓刑88人和免予刑事处罚2人,单处罚金22人;共对186名被告人单处或者并处罚金114.9万元。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共11件,县检察院抗诉的案件1件;经中院审理,二审8件予以维持,2件直接改判,2件发回重审。今年以来新收案27件,已审结23件,上诉1件(未审结)。
  三、调查分析
  在充分肯定刑事审判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不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在罚金刑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有待于改进和完善
乙醇胺一是由于法律对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罚金刑的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个别案件所判罚金很悬殊。二是对被告人判处罚金,一般应在判决后缴纳,而在实际操作中,审前商议,判前缴纳的现象却大量存在,这种做法事实上是改变了罚金的性质,把罚金的有无、多少当成量刑的依据,违背了罚金的立法初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还会在社会上造成“用钱就能买刑”的不良影响,有以罚代刑之嫌。三是有些被告人经济比较困难(如涉林案件中多数农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如未成年人),根本不可能缴纳罚金。由于交纳罚金在现实中会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于是犯罪人的家庭成员为了给其减轻处罚,会为他承担罚金刑,这就造成了一人犯罪数人担责,与罪责自负原则有悖,并有亲属株连之嫌。四是在实际工作中,罚金刑的执行存在很大难度,一般情况是除了先期缴纳的罚金外,其余的大都是有名无实,或罚金缴纳数额严重不足,或隐匿财产拒不缴纳,致使罚金刑得不到执行,流于形式,也有失法律的严肃性。五是目前盈江县法院收取的诉讼
费、罚金等100%返还归其使用,用于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办公条件改善等,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难免会存在罚金过滥、过多等适用不当问题。
(二)部分类型案件适用缓刑的比重过大,显然失之过偏
根据云南省高院2010年发出的《云南省高院关于云南省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盈江县2005年至2008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共294人,其中适用缓刑的88人,其比重已超过30%,如果与“3年以下”相比,比重就更大。其中不乏有些案件判处缓刑是不当的。如涉林案件35件,没有1件判处实刑,其中不少案件是“数额巨大”。 盈江县属全省重点林区县,林业的可持性发展关系到我县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类案件一律适用缓刑,这不利于对盈江县森林资源的保护,更与现在“生态建设年”中心工作相悖。再如交通肇事案件30件,也一律适用缓刑,个别情节严重如肇事后逃逸也不例外,这不利于减少和防止交通肇事案的发生。
(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不够大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职务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社会危害性及对国家财产的侵害与
盗窃、、抢夺等犯罪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广大人民众对此深恶痛绝,希望司法机关予以严惩的呼声非常强烈。而事实上,盈江县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总体看显得“心慈手软”,打击力度是不够大的。2005年至2008年,盈江县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10件,仅1件判处了实刑,其余都适用了缓刑,比例高达90% 。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使人民众认为党和政府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搞“官官相护”,挫伤了广大人民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四)对非监禁刑的考察、解除和减刑等工作关系没有理顺
目前盈江县对非监禁刑的“五种人”(即: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不够规范。
1.非监禁刑的考察。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等非监禁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是根据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的主管部门;在综治工作中纳入考核的又是检察院。这里如何理顺各机关工作关系?
2.非监禁刑的解除。刑法规定“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察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到底由谁按照什么程序宣告?gopubmed
3.缓刑的减刑。缓刑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样可以减刑,有利于监管,但其具体程序有哪些?这些问题有关机关认识还不统一,各种关系还没有理顺,有脱管之嫌。
(五)个别法官法学理论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审判人员常常忙于个案的审理,对法学理论进行系统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也不能静下心来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审判态势进行分析的时间不够;面对新形势,创新意识不够,在审判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时,不能及时转变思路,寻新出路、新方法,局限于传统和惯例。
(六)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案多人少,法官的工作量非常大,付出非常多,工作的艰辛及承受的压力是局外人所难以理解的,这样也造成了许多负面问题。审判人员常常忙于个案的审理,未能静下心来对案件进行总结,对审判形势进行分析的时间不够,法学理论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与刑事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局限于传统和惯例,创新意识不强;对刑事法官队伍的业务培训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为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对于维护人民众的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有依法解决各种诉讼纠纷、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的司法职责,是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注重更新司法理念,坚定执行刑事政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办案,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强人权刑事司
法保护,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大力提高法官素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法官素质偏低,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是当前我国法官的基本状况。通过前面的量化分析,我们看到法官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确实是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显著因素。
因此,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法官素质是根本。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还要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技能和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法官职业如同医生职业一样,具有明显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官必须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法官应当是法学家;二是法官必须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驾驭审判的能力和技巧。这是其他领域的法律活动所不具有的;三是法官在处理纷繁复杂的纠纷中,不是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的指导下,通过严谨的法律思维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推理,从而作出判断和决定。法官职业绝非大众化职业,非经专门训练是难以胜任的。处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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