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职务犯罪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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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吏治之借鉴
——简析唐代公职犯罪的规定
   
学号:1051909082
姓名:李阳
2005级法律硕士

唐代吏治之借鉴
——简析唐代公职犯罪的规定
论文摘要:唐代的繁荣与唐代的吏治息息相关。唐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罚及防治公务犯罪措施对我们今天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完善也有着很大的借鉴价值。本文以唐代公职犯罪为切入点介绍唐代针对公务犯罪的一些主要规定。并且与现行法规作了简单对比,指出借鉴地方。
关键字:唐律疏议  公职犯罪  吏治 
VBR唐代的法律一向被视为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之巅峰,尤以《唐律疏议》更为影响深远。可以说唐代社会的繁荣与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不无关联。中国自古就有着注重国家管理职能的传统。而一个国家对公务人员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关系到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某种程度上讲“吏治促进了唐代盛世的出现”1的确不为过。其实历朝历代对吏治都很重视,但偏偏只有唐代最为成功。秦代举世公认是法家最为昌盛的时代,在吏治方面更是严酷,但是秦的繁荣却仅仅是昙花一现,转瞬即逝;明代也被认为是吏治严明的典范,尤其是朱元璋在位期间,所作《大诰》四篇就是专门为约束官吏犯罪而制定的,但其作用也仅仅发挥到朱元璋去世之前。可见在唐律在这些方面必然有其过人之处。当然公职犯罪中,严刑峻法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与《秦律》,《明律》相比,唐律所注重的不仅仅是对公务人员
的管理,与之配套的监督、考评等机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经验与教训可谓今日前车之鉴,不可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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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犯罪之处罚
公务人员犯罪在唐律中称为“职制”,“职”就是指官员的职位,“制”顾名思义当为法律制度,因此之前“职制律”也称“违制律”即官员违反职责之意。
纵观《唐律疏议》其卷九(23条),卷十(19条),卷十一(17条)均为职制篇。可见唐代对官员犯罪之重视。同时相关的条目还散见于“名例”等篇。并
1,“吏治促进了唐代盛世的出现”《唐律》研究的新成果——钱大教授主撰《唐律》毓研究五书简评,饶鑫贤(转引自《南京大学学报特刊·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春季号(总第七期))2,《唐律疏议·卷九·职制》【疏】议曰:《职制律》者,起自於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高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经济制裁且在“名例律”中,首次辟专章将六种非法撰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
即“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 强盗,窃盗,坐赃”六大职务犯罪并为后世所沿用。此外,“名例律”还对准枉法论、准盗论、以枉法论、以盗论等构成及概念作了详尽的规定。“名例律”对贪赃受贿行为更多的是总则性规定,“职制律”则从立法上对官吏犯赃涉及的范围和量刑幅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公职犯罪主要是关注与财产犯罪方面,与现在的贪污受贿罪相类似。当然其他的也有,不过相对较少。《贞观政要》有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这是唐太宗对臣不要贪赃纳贿的告诫和对自己的勉励。唐太宗及左右大臣能够修德治国,戒贪安邦,最终使大唐王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空前繁荣的一个朝代实属难得。
职制律在此规定前提下,从立法上对官吏犯赃涉及的范围和量刑幅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类:
1、受财枉法。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者,为枉法赃。”即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为其曲法枉断,开脱罪责。疏议曰:“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又曰:“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凡官吏受财枉法,十五匹即致死罪,即便是事先没有得到许诺,而事后受财,只要该事枉法,即以枉法论。可
见早在唐律中就已经考虑到“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这几种情况1,而我们现在法律中关于事后受贿漏洞依然仍有很大争议,而唐律则规定较为严格。并且其定罪依据为两条也与现在不同。其一,要求受财;其二,要求违法。这样可以很清楚的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受财枉法”之罪。
2、受财不枉法。指“虽受有事人财,处断不为曲法者,为不枉法赃。”即虽收受当事人贿赂,但不为其曲法枉断。疏议曰:诸监临主司受财而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该罪与受财枉法罪相比较,处刑较轻,相当于现行刑法中的受贿而未为他人谋利。而受财枉法罪产生了“枉法”的后果,
1,《唐律疏议,卷十一,职制》139.事后受财
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後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疏】议曰: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後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前条“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後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处刑较重。《唐律》对官吏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的处罚规定,考虑到了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危害结果大小之间的联系,相当于符合现行刑罚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现行规定比较唐律也有其合理性,不过这相当于把刑法中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分为两个罪名。现代刑法对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犯罪行为也是从轻而定的。
3、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疏议曰:“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此罪构成的情节比较复杂,唐律中规定:如果是别人主动送来,减法定刑量五等,相当于非主动收受;如果官吏主动“乞取”财物,罪加一等,类似于“索贿”行为;“强取”者按受财枉法罪论处,即“与者,减五等,罪止仗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此外还规定,监临官在所辖区域内欠物违负不还超过五十天,在自己辖区域内欠物违负不还超过五十天,在自己辖区利用职权借贷或买卖财物,并从中非法牟利,私自役使所部之人以及借其奴婢、牛马骡驴、车船,出使受财,监临官吏家人受财、乞物等,也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这一罪名的后半部分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与现代刑法中的贪污又有相似之处,但唐律中更为严格,在《唐律疏议》中把接受下属的小礼品等,“馈送”行为也加以处罚。这样就严格杜绝了上下级官员之间以各种名义行贿、受贿的行为。
4、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不当得之利。疏议曰:“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坐赃适用的范围较大,如一般官吏接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或利用公私关系,请求主管官吏曲法缘情的,则“坐赃论加二等”;“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即行贿者,亦以坐赃论。受人之财和与人之财都为得罪,此赃称为“彼此俱罪之赃”,该赃依法当“没官”,即收归国库。据此,除“职制”中所规定的官吏贪污受贿行为之外,凡是一般官吏因事受财,一律按此条治罪。坐赃主要打击的是监临主司之外的一般官吏,利用手中仅有的权力,或利用与监临主司职务上的关系,或其他亲友关系,贪污受贿,缘情卖法。这相当于把滥用职权等一列行为都囊括了进去,可见唐律中规定之具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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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因此在唐代虽然保留着自魏晋形成的“官当”、“八议”和“上请”等等级特权制度,但是在官员犯罪问题上,却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差别对待。反而是有更加严格的处罚。
对于给犯罪人求情的人也会严加惩罚1,并且根据各种不同情形,如是否受财比照六赃中的
条款定罪。这就使得在公务犯罪方面特权制度的优势大大降低。
唐律中沿袭了隋律的“十恶”,十恶,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罪名。《唐律疏议》“十恶”条说:在各类犯罪中,“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自隋《开皇律》将《北齐律》之“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列入律典后,历代相沿,唐律对“十恶”罪处刑较重,在预谋阶段便构成犯罪,往往亲属也随之“缘坐”,受到牵连,遇大赦,一般不予赦免,即使贵族官员犯“十恶”罪,也不能享受“八议”等减免刑罪的特权。武则天时代颁布了《改元光宅诏》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监临主守自盗同“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2。唐肃宗时,为加强惩贪的效果,在《即位敕》中进一步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者,将受到“终身不齿”、“永不叙用”的处罚。可见,唐代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
相对于今日,由于党政关系密切,常常会有先党内处分,后法律责任的做法,甚至以党内处分代替行政处分。这显然是一种类似于“八议”、“官当”的手段,在某种程度上是纵容了官吏行政违法的泛滥,与唐朝相比似乎还有不如。从唐代的吏治原则上讲,官吏犯罪反而应当是罪加一等,尤其是和职务相关的犯罪,名曰:知法犯法。尤其是从武则天时代开始,
官吏犯罪都被排除在了赦免范围之外,几乎与“十恶”相类比。这就使得唐代的官员在法律上减少了对特权思想的依赖,畏法而不敢犯法。从严治官,剔除特权思想是我们今天依然要借鉴的思路。
1,一百三十五条.有所请求(136.受人财为请求,137.有事以财行求,138.监主受财枉法)
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
主司许者,与同罪。(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已施行,)各杖一百。
【疏】议曰: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辄有请求,规为曲法者,笞五十。即为人请求,虽非己事,与自请同,亦笞五十。“主司许者”,谓然其所请,亦笞五十,故云“与同罪”。若主司不许及请求之人,皆不坐。“已施行”,谓曲法之事已行,主司及请求之者各杖一百,本罪仍坐。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请求者,加本罪一等。
2,《〈唐大召令〉集》,(宋)宋敏求编,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
当然除了刑罚手段外,唐代的考课、评定和监查力度也很大。根据《唐朝六典》官员的考核办法被细化为四善七二十最。宋、元、明、清基本沿续唐朝的考核办法。《艋舺》四善主要是对官德的考察,七二十最是对官员能力的考核。唐朝以后的官员考核,分为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考核标准也非常具体。唐核官员把四善养殖场消毒制度二十七最结合起来,分为九个等级,然后按考核结果确定官员的升降,凡上者可官升一级,凡中者可继续留任,凡下者必须降官一级,夺禄一季,凡有贪、酷的官吏,一律削职严处。官吏的年度考核是非常严厉的。对于不合格的官员除了减扣俸禄外,不予升职。还有可能被免官。除了上述正常的考核,还有一些特殊的暗查暗访及派钦差特殊的考察,这些做法对官员的行为举止也具有很大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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