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调查论文

经济犯罪概念及范围研究
14级法会1班 牛璐温岭注浆泵
摘要:经济犯罪的概念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重大分歧问题之一,而经济犯罪的范围是经济犯罪内涵所决定的经济犯罪的外延。海外和国内学者对其进行统一归纳和梳理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犯罪概念在本质上只能是刑法学概念,而不能是犯罪学概念,从而在界定的路径和方式上予以了根本性的廓清.进而,对经济犯罪的“本质结构”展开了讨论,并对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归纳、总结。作者通过分析、总结国内外学者现行经济犯罪概念及范围的观点,对经济犯罪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
关键词:经济犯罪调查,概念,范围,中外对比,新界定
一、各国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调查研究综述
(一)我国的经济犯罪调查研究发展
1、我国上世纪80年代经济犯罪的概念
hanguo
在我国,经济犯罪的概念一开始并没有引起很多争论。根据我国1980年开始施行的刑法(即79刑法)和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行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谓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海关、工商、金融、财政等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全民和集体财产所有制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大致包括以下三类:
(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我国79刑法分则第三章以15个条文、17个罪名规定了这类犯罪。计有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偷税罪、抗税罪、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假冒商标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这类犯罪均以违反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妨碍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为特征。
(2)部分侵犯财产罪。我国79刑法分则将侵犯公私财产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罪、罪、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等6个罪名列为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其中贪污罪(第155条)和、盗窃公共财物(第151,152条)的犯罪被列为经济犯罪,因为它们与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直接关系。
(3)其他经济犯罪.如79刑法分则第六章中的制造、贩运罪(第171条)、制造贩卖假药罪(第164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第173条),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贿赂罪(第185条)等。除刑法以外,经济犯罪还散见于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的刑法规范中。例如,1988年1月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加规定了新罪名:挪用公款罪。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8条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罪或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条后段的规定,虽然不是新立罪名,但却是对刑法第151条的罪、第117条的投机倒把罪所作的补充,实际上,这也是规定经济犯罪新内容的一种方法。
2、世纪之交的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
世纪之交,即从20世纪进入21世纪的10年间(大约从1995年到2005幼,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和技术创新(以电脑、互联网为代初的进程,经济犯罪的条件和可能性随之改变。人们明显地感觉到经济犯罪的领域迅速扩展,并且,其间又充斥着大量模糊不清、互相冲突且具可变性的规范。这些都促使人们对经济犯罪的概念、范围、观念和解释进行新的讨论和思考。
我国刑法在1997年经过了一次大的修订。其后,从1997年至 2007年初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出台了6个《刑法修正案》和三个与刑法修订相关的《决定》。我国刑法经过上述修订,大量增加了经济犯罪的罪名。目前(指2007年初),我国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以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全部罪名再加上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罪”的部分罪名,共约125个罪名,比79刑法可称之为经济犯罪的18个罪名,增加了100多个罪名.
从经济犯罪的范围看,中国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
(1)将普通罪、普通盗窃罪视作经济犯罪是不妥当的;
(2)由于犯罪已经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也不宜将其视为经济犯罪。从经济犯罪的概念看,拟可在前面的基础上有所简化。典型的经济犯罪,是指发生于合法商业或经济活动领域,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一种非法行为,这种非法行为已经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以这个定义为标准,就可以把、运毒等不具备合法商业活动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经济犯罪之外。
经济犯罪的侵害对象,包括自然人(含消费都、企业以及公共利益。经济犯罪的定义通常包含了合法公司里发生的各种偷逃税、欺诈和侵占行为,但那些纯粹以为业的非法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则应排除在外。个人也能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但必须通过合法的经济活动来实施非法行为,例如,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就是通过合法的证券买卖来实施的.和商业活动相关的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或公款等行为,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都有特别规定,因此也符合经济犯罪的特征。
(二)海外学者对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的划分和研究
1、犯罪社会学的观点
从犯罪社会学的观点出发,经济犯罪是一种“白领犯罪”。1939年,美国学者萨瑟兰在一次犯罪学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白领犯罪”的概念,1940年写出了“白领犯罪”的专题论文,并在《美国社会学报》(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上公开发表。1949年又写成专著对“白领犯罪”进行了详尽探讨.在这本名著中,他指出所谓“白领犯罪”,即指“受社会所尊重并且有崇高的社会及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生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萨瑟兰认为,构成白领犯罪的条件或要素,均可以在经济犯罪中发现,因此经济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
种典型形态。
我们以为,萨瑟兰教授的概念强调了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可称之为“犯罪主体型经济犯罪概念"。这一概念至少说明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白领犯罪”是与“蓝领犯罪”相对而言的,两种人就图谋不法利益的犯罪性质来说是相同的,只是犯罪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不同而已.从这个意义出发,“白领犯罪"又可称为“绅士犯罪"。第二,论者首次将历来学界不敢问津的有权有势的资本家们在经济上的犯罪活动,作为研究对象予以公开尝试,表现了其不凡的理论勇气和敏锐的问题意识.正如日本的菊田幸一教授所指出的:“关于白领犯罪的定义,因人而异各有各自的见解。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萨瑟兰所说的白领犯罪的着眼点,是从分析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的,因为法律本身并非同社会结构毫无关系,不能因此而使上层阶段和下层阶级在法律面前不能平等而有差别。萨瑟兰的用意所在,正是要阐明这一点。如果只有法律上规定的犯罪才算做犯罪的话,那么基本不是只有符合上层阶级意图的犯罪才能算做犯罪吗?萨瑟兰正是想通过白领犯罪,而对法律本身提出指摘的.”第三,这个定义指出,“白领犯罪’,是在职务活动中实施的,也即是公职人员、工商企业或自由职业之从业人员在其职业角上的图利行为,这种行为损伤了社会对该职业在角上的期待.因而白领犯罪又可称为“职业犯罪”或“业务犯罪”。
2、刑法学的观点
1932年,德国学者林德曼(K 。 Lindeman)主张把国家的整体经济当做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认为经济犯罪便是一种“侵犯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的可罚性行为".这是从刑法学角度对经济犯罪所下的早期定义。另外,在1963年,荷兰法学家莫勒提出:“经济犯罪是违反所有以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制定的法规的犯罪行为”。
通观以上刑法学角度给出的概念,我们认为,它们都突出了经济犯罪的侵害客体,可称之为“犯罪客体型经济犯罪概念”。这本身便是刑法学自身学科特的体现。刑法学研究一向重视犯罪侵害的客体,通常都是通过界定犯罪客体来突出某类犯罪的实质性特征。以上两个定义的给出明显地遵循了刑法学研究的这一定式。然而,细而究之,以上两个概念显然又在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林德曼认为经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莫勒则将经济犯罪的侵害客体区分为两个层次,直接侵害的是经济法规,间接侵害的则是经济生活。可见,虽然遵循着同样的定义方式和角度,但基于对经济犯罪客体的不同理解,刑法学视野中的经济犯罪概念,或曰“犯罪客体型经济犯罪概念"同样存在着相当细致的类型划分及彼此之间的理论分歧。对犯罪客体的认识无法统一,基础理论层面的分歧无法澄清,刑法学视野中的经济犯罪概念争议便无法消解。
玩命关头33、普通犯罪学的观点
台湾学者林山田归纳各家之言,得出了自己对于经济犯罪的定义,他认为,“经济犯罪乃指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和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合同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为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犯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之有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之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甚至于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财产犯罪或图利犯罪。”同时,他还指出:“经济犯罪乃使用非暴力的一种智力犯罪.经济犯罪以狡猾奸诈的手段,滥用自由经济结构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利用民商法、经济法与财税法令的漏洞而施行对健全之国民经济所危害的不法图利行为。”从这种观点出发,经济犯罪不同于用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攻击而取得财物的“暴力犯罪",而是通过行为人自己的精密安排和细致策划,利用交易中许可的行为方式,使被害人不易察觉到被害事实,达到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所以,在林山田看来,经济犯罪是典型的犯罪学上的“智力犯罪”.
林氏虽为著名的刑法学者,但在经济犯罪的研究方面,明显主要采取了一种犯罪学的进路,强调经济犯罪特有的智能型犯罪方式,由此展开相应的预防和打击对策.而依传统刑法学的角度而论,这种概念强调了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特征,可称之为“犯罪行为型经济犯罪概念”.
社会经济结构
ne公司
二、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的新界定
在海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作者以批判继承的态度对经济犯罪概念作出一个新的界定:经济犯罪是发生在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目的为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的行为人实施的侵害经济关系或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
就外延而论,它包括三个部分:
(1)我国新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章犯罪共分八节犯罪,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此八节犯罪都与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有关,且一般表现为追逐经济利益,并对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公司、企业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等造成破坏,因此,该章的八节犯罪都属于经济犯罪。
北京青年工社(2)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该节总共规定了巧个具体的环境犯罪,都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此外,环境资源既属于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环境犯罪通常是行为人在追逐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实施的,以污染环境罪为例,一般表现为在工农业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法规排放、倾倒或放置污染物如工业排放有害废物污染水环境、农业生产中大面积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等等本节犯罪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也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害,如大面积盗伐、滥伐属于经济作物的橡胶林行为,既破坏环境,也破坏经济发展因此本节犯罪具备经济犯罪的特性,属于经济犯罪.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40: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5233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犯罪   经济   概念   破坏   行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