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侦查权优化论文(学报)

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下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优化设置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进入全面转型期。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一项的重大政治任务。党中央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侦查权,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予以查办,保障检察权能够得到体现,是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研究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设置与运行,使其在惩防体系中更好的发挥作用,非常具有探讨的必要。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与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含义及其关系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定义
1、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定义
侦查权的定义是研究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逻辑起点,也是探讨检察机关侦查权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下优化的前提。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各自的表述。如“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 ”“侦查权归根到底是国家法律赋予侦查主体单方面强制调查犯罪事实的权力。 ”“侦查权是指依法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以及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侦查权属于检察官、司法警官及司法警察,乃实施侦查之上一切处分权也,亦系公诉权作用之一种,受处分者应有服从之义务,故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绝对性...... ”这些不同表述,从各自角度对侦查权下了定义,反映了学者们对于侦查权主体、内容、性质、功能等存在的不同认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以上定义,笔者认为,侦查权就是侦查机关依法享有的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而检察机关侦查权引申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享有的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
2梯度、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的范围
把斧子卖给小布什
侦查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范围划分,也就是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管辖的问题。这一问题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哪些机关有侦查权;二是不同侦查机关又对哪些案件有侦查权。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其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可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以及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对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于哪些案件具有侦查权,按《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有关规定,刑法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的“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权范围的规定,我们通常概括称为“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就是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对象。
1)什么是职务犯罪
区间套定理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管辖范围的一种通俗约定。由于这种界定非常形象的表达了检察机关所侦查管辖犯罪的特点,所以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成为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亵渎职责,破坏国家管理职能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职务犯罪”最早出现于195771日张鼎丞检察长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主要指贪污公共财产的犯罪。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将挪用特定款物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该决定将大部分
利欲型职务犯罪归于“经济犯罪”之中,“经济犯罪”不仅包括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而且包括索贿、受贿以及其他与获取经济利益相关的职务犯罪。1982年至1996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均只使用“经济犯罪“一词,而未见”职务犯罪“一词,现在检察机关中的反贪污贿赂局过去被称为经济检察科。1995年,刑事司法机关将打击对象划分为三类,即“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与获取经济利益相关的职务犯罪被划出经济犯罪之外。1997年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又开始使用“职务犯罪”一词,职务犯罪主要是指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务相关的犯罪。
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贪利型,主要是用非法手段获取与职务有关的物质利益,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滥用职权型,主要是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和处理无权决定和处理的事项,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玩忽职守型,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如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侵权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
2013年度感动中国十大人物(2)腐败、腐败犯罪、职务犯罪的关系
乔伊斯“腐败”一词严格说来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腐败原指有机物受到微生物的滋生而变质,在汉语中把它引申为政治组织、机构或者个人思想的混乱和堕落。当腐败行为严重到一定的程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界限,那么就构成为了一种犯罪。腐败直接危及政权和社会稳定,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1999年《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民法公约》给腐败下了定义:“为了本公约的目的,腐败指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请求、允诺、给与或者接受贿赂等不正当地好处或期望,以使接受贿赂或者不正当好处一方不正当地履行职责或者作出其所接受的贿赂或好处方期望或要求其作出的行为。”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对腐败下的原则性定义为:为私人利益而滥用公权力的行为。
“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国际上越来越普遍的提法。但是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国际公约对于腐败犯罪的范围界定也不相同,主要有:其一,腐败犯罪主要是指贿赂犯罪。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8条“腐败行为的刑事犯罪”,该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地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病案系统A)直接或间接地向公职人员许诺、提议或者给与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应有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B)公职人员为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直接或间接所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又如1998年《欧洲理事会反
腐败刑法公约》第2条至第12条详细规定了11种贿赂犯罪 ,另外规定了与上述11种贿赂犯罪相关的罪和账目犯罪。其二,腐败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多种犯罪。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1个条文规定了11种腐败犯罪,具体是贿赂罪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财产罪、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罪、影响力交易罪、滥用职权罪、罪、窝赃罪和妨害司法罪。该公约要求其成员国在国内法中惩治这些犯罪 。又如《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第45条的规定,腐败犯罪包括贿赂罪、渎职罪、贪污挪用罪、资产非法增加罪、对腐败犯罪所得的罪。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3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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