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7.05.16
【字 号】陕林策发〔2017〕118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林策发〔2017〕118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有效遏制林业系统内存在的失信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经研究,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林业厅
  2017年5月16日
 
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有效遏制林业系统存在的失信问题,加强对失信主体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12号)、《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违法失信“黑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党政机关除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工作原则] 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实施、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坚持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应当及时形成“黑名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黑名单”系统),依法公开曝光,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联合惩戒。
  第五条[政务公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根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信息公开查询]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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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陕西”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章 纳入林业系统“黑名单”的范围
干部学习网  第七条[适用范围] 除《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规定情形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林业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林业生态建设及产业发展,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产品、种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林业主管部门从重处罚的;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从事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编制可研报告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的数据、事实严重失实的;
  (五)虚假注册林业信息,套取国家财政补助,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高空核爆  (六)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破坏林木种质资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的;
  (七)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省林业厅授予“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
  (八)林业部门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适用范围] 除《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规定情形外、自然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列入林业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在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木采伐等许可证中,提供虚假材料、故意虚报、隐瞒面积真实情况的,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有评估资质的单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为他人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材料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妨碍社会管理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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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黑名单”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第九条[信息报送] 各级涉林单位、科研院校应当将本单位出现的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具体情况及处理建议,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做出认定,确认是否纳入林业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
  第十条[信息报送] 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用办报送“黑名单”信息(未成立信用办的地区,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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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信息报送]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当年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情况及具体的名单信息报送省林业厅。
  第十二条[信息接收] 省林业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自 “黑名单”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内,登录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要求向省政府信用办报送“黑名单”信息,纳入省“黑名单”信息系统,同时抄送厅法规科技处。
  目前省林业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有:
  (一)省林业厅内设机构;
  (二)省森林公安局及直属的第一、第二、第三分局;
  (三)省防护林建设工作站、省林木种苗工作站、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站、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省国营林场管理站、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省林业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森林资源管理稽查队、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等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和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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