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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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数理化解题研究【公布日期】2019.05.10
∙【字 号】青政发[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萘酚∙【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打
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发[2019]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投风投发展环境,促进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加快在我市聚集发展,将我市打造成创投风投中心城市,推进科技引领城建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18〕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一)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大学基金等相关主体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或设立创投风投机构。积极培育设立母基金。aloe extract
(二)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三)加大对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对在我市注册,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且认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下同)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的,对新增实缴资金按照上述政策给予奖励;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含按照上述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我市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由落户地区(市)政府提供办公场所。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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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创投风投与项目对接路演常态化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经常性的路演对接平台,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创业企业、科研院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开放企业资源和项目资源,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支持创投风投机构早投资、多投资于各科技专项、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进青岛以外科研项目在我市孵化落地。
(五)发挥好我市重点平台作用。支持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开展丰富多彩的路演对接活动,鼓励我市企业参加路演,吸引青岛以外项目来我市路演。建立国际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互动。鼓励各区(市)、青岛高新区、蓝硅谷等建设具有自身特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 (六)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七)降低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由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降低为11倍。
(八)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九)允许专项子基金突破投资比例限制。允许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母基金,直接围
绕重点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不再受“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的限制。
(十)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的基金份额。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转让给社会出资人的,社会出资人可以以引导基金的原始出资额购买。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该项政策需满足“基金份额转让时,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要求。
(十一)设立科创母基金。政府主导发起设立青岛市科技创新母基金,聚焦硬科技,对标科创板,重点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
(十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风投机构清算退出时,该创投风投机构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的,引导基金对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投资对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可加大让利幅度,直至全部让给创投风投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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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
(十三)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发展。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积极对创投风投机构进行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风投机构。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和创投风投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放宽新设立创投风投机构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允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0%。
五、拓宽创投风投募资和退出渠道
(十四)促进创投风投机构募资多元化。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通过债券、信托、保险资金等渠道募资。鼓励创投风投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
(十五)拓宽创投风投机构退出渠道和方式。鼓励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各类主体组建设立并购基金。发挥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和青岛财富产品交易中心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建设创投风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