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1.26
【字 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七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管锥编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十七号
  《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发展秦腔艺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秦腔艺术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武警成都医院  秦腔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并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秦腔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人才培养、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腔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秦腔艺术,加强秦腔艺术的省际交流、剧种交流、国际交流,不断提升秦腔艺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救国论坛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秦腔艺术宣传报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展演、品鉴兼具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优秀剧目和活动,营造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秦腔艺术营业性表演团体,成立秦腔艺术
社会组织、自乐班等,建设秦腔艺术展示、传习场所,从事秦腔艺术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第九条  秦腔艺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秦腔院团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秦腔艺术理论研究、创作表演、传播普及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十一条  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秦腔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秦腔艺术的代表性剧目、流派、唱腔、方言、音乐和传统表演技艺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与秦腔艺术相关的乐器、服饰、道具等制作技艺;
  (三)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历史性建筑设施、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
  (四)秦腔艺术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郑盈盈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秦腔艺术资源普查,征集、抢救、保护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档案资料、口述历史和珍贵实物,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曲牌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秦腔艺术场所、设施,根据需要建设秦腔艺术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开展秦腔艺术影视观赏、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秦腔艺术品
牌的保护。
  秦腔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和秦腔艺术名团、名家、名剧保护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选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
  第十六条  支持秦腔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通过收徒传艺的方式,传承秦腔艺术流派、优秀剧目和表演、作曲、演奏、舞美设计等技艺。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人才培养教育工作,重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
进、管理、使用体制机制,制定秦腔艺术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支持秦腔院团、职业院校等培养秦腔艺术人才。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秦腔艺术编剧、导演、作曲、表演、评论人才的教育培训,通过汇演、展演、评比等方式,推动人才培养与创作实践相结合,选拔优秀秦腔艺术人才,建立秦腔艺术人才库。
经天亮  第十八条  秦腔院团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秦腔艺术人才培养,重视青年人才培养使用,发挥老艺术家传帮带作用,不断提升秦腔院团创作、表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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