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6
∙【字 号】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
∙【施行日期】2019.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spn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精神,为加强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等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为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批复、审定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事项,以及涉及经济发展的相关事宜的咨询、评估、评价: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等;
(二)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监察;
(四)重大建设项目、中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评价,中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评估和投资效益评价;
(五)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利益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重大改革事项,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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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且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七)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前期工作及重要事项。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调整,原则上由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专业评审;其他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也可由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专业评审。
第五条 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咨询评估任务亦可由具有相应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二)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
案、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不少于10个(特殊行业除外)。
第六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具备行业甲级资信等级或具备同等能力、可评审项目节能报告的机构。
第七条 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课题任务的研究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国家或陕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评审的研究机构;
(二)在相关领域承担的项目课题超过5个;
(三)拥有学科带头人,并配备专职科研和管理岗位的研究机构。
第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评价、专项建设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遵循国家有关要求。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咨询评估机构,对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乙草胺 (一)根据各处室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投资处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经过公开遴选程序,每个专业原则确定3-5家实力强、业务精、信誉好的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三)各处室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究提出意见;
(四)投资处根据各处室意见拟订“短名单”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
(五)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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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确认入选“短名单”的咨询评估机构承担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咨询评估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机构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信用等情况,对“短名单”的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集中调整公示一次。不再具有相应资信等级或认证等相关条件的机构从“短名单”中移除,及时补选符合条件的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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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序;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排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复合氨基酸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轮空一次排到队尾;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因回避不能承担本次任务的评估机构仍然排在本专业序列待选机构队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