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公布日期】2016.07.04
蛇毒血凝酶【字 号】陕中企工发〔2016〕62号
【施行日期】2016.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本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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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企工发〔2016〕6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中小企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省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2016年7月4日
 
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1号)精神,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是经省中小企业促
进局认定,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有滚动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载体和场所。创业创新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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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企业聚集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陕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培育、指导管理和申报推荐。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陕西省创业创新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导。
 
第二章 建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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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加强统筹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划建设创业创新基地。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落实创业政策,力争“十三五”期间实现创业创新基地全省县(市、区)全覆盖,认定80个以上“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15个以上“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六条 建设空间载体。各地要以高新区、经开区、县域工业集中区、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为依托,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力争每个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1个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要充分改造和利用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因地制宜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不断提高基础设施、生活配套场所、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水平,集约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鼓励建设多层、楼宇式标准厂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前列舒安  第七条 完善公共服务。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地水、电、路、气、网络、通信、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等配套设施。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构建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八条 注重产业布局。创业基地要立足自身优势,打造主导产业和特产业,推动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提升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力争形成分工明晰、上下游企业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生态。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 陕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住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住企业总数70%以上。
  (四)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从事创业创新服
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基地服务功能完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公开,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十条 陕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必须提供以下基础服务:
  (一)为入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管理、后勤供给等基本服务和水、电、路、气、网络、通信、安全生产等基本保障。
  (二)创业创新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三)创业创新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十一条 陕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至少具备以下4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住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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