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
代表法学习 篇1
20xx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颁布十一周年。《代表法》的实施,极大地规范和促进了人大代表工作,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必须认真实践《代表法》,认清肩上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代表意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一要确立民生意识。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远在战国就有“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屈原,近在清代也有“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郑燮。民生意识不仅在当前不能谈化,而且更应当在人大代表身上充分体现出来。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来于人民,就应奉献为民。在全国人民积极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人大代表更应当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及时收集民意,反映民声,爱惜民力,想民所想,急民所急,切实解决人民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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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强化监督意识。人大拥有四项职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和立法权。四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监督权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如果监督虚置不落实,就无法树立人大代表的威信,难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他三项职权也必将流于形式。因此,人大代表不应顾及面子关系,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而应敢于监督,勇于质疑,善于建议,在执法检查、质询问政、建言献策当中“敢说话,不言怕”,理直气壮,直言不讳,切实加大监督的力度。同时,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形式和内容,如加强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强化个案监督、开展特定问题的专项调查等,确保人大监督落实处、显实效。因此,人大代表也应确立被监督意识,主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个人品行、清正廉洁上,在依法执行代表职责上,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体现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三要树立思进意识。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而不是荣誉称号或是政治待遇。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这一特定政治行为决定了人大代表自身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较高的参政能力。而且人大工作性质的本身也是面向全社会,面向各行各业的。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之日起,人大代表的素质就开始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如果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高,就会看事物不全,问题不准,所提
的批评和建议就缺乏力度和深度,达不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效果。因此,人大代表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学习,要善于汲取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参政水平上下功夫。只有这样,代表工作才能及时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开创新局面。
四要增强法制意识。近年来,在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过不和谐的音符,如实行贿选、操纵选举、伪造文件、虚报选票、打击报复等破坏选举、侵害选民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是对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亵渎,是对人民意志的侵犯,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践踏。对此,人大代表应引以为鉴,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争做遵纪守法的楷模。而且人大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熟知政策法规,树立正当程序观念本身就是人大代表开展本职工作的职业需要。人大代表作为人大的组织细胞,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人大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五要养成句号意识。句号意识就是要认真负责、有始有终地做完每一件事情,而不是半途而废,留下尾巴。代表工作也是如此。在调查研究,提交议案建议后,不应就草草收兵、放任不管,而应在人大采纳议案并审议后,认真督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人大及其会所做出
三洋手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回访,究根究底,一抓到底,确保各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而不是蜻蜒点水,一带而过,走过场。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六要加强宣传意识。宣传工作一直是代表工作的薄弱环节。据20xx年烟台市人大会对人大代表调查问卷反映,在宣传的信息量和宣传状况两方面均不尽如人意。作为人大代表,就应当言传身教,向人民众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法》,宣扬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情况和先进事迹,使大家充分了解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和人大代表的职责,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代表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为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众基础。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2
湖南卫视百科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等做了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到目前为止,《代表法》总共作了三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xx年8月2
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此次修法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通过健全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选举和代表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此次修法主要是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执行职务的保障及对代表的监督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修改幅度较大,占修改条文的60%,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抗坏血酸氧化酶一是明确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例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二是对代表执行职务给予具体保障。例如: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例如: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修改后的《代表法》,极大地规范和促进了人大工作,特别是基层人大工作,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基层人大工作者,必须认真践行新的《代表法》,认清肩上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代表意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一是确立民生意识。“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人大作为由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来于人民,就应奉献为民。人民代表为人民,作为人大代表,就应当有“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意识,认真践行“一切为了众,从众中来,到众中去”的党的基本众路线,想众之所想、急众之所急、谋众之所谋。我们应当摒弃人大工作只是立法、监督、任免、决定等的传统思维,无论是在开会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修改后的《代表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工作、活动的规定,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是强化监督意识。监督权是人大的四大职权之一,如果监督虚置不落实,就无法树立人大的威信,难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它职权也必将流于形式。因此,作为人大代表,要敢于监督,勇于质疑,善于建议,在执法检查、质询问政、建言献策当中“敢说话,不言怕”,理直气壮,直言不讳,切实加大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督的力度。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形式和内容,如加强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强化个案监督、开展特定问题的专项调查等,确保人大监督落实处、显实效。“己不正,焉能正人?”人大代表也应确立被监督意识,主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个人品行、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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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上,在依法执行代表职责上,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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