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司法实践及中国应对

内容提要:相较于国际法及其他国家国内法上的域外适用规则美国通过长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已经发展出更为具体、复杂的规则体系。通过重点考察 2010年“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以来的判例,可以厘清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规则体系中的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充分联系要求、正当程序要求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但美国各级联邦法院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偏好差异、利益平衡考量以及美国执法部门对可适用法律条款的灵活选择,使得外国实体和个人仍难以在个案中合理预见美国法域外适用的结果。鉴此,我国应从防御型制度和进取型制度两方面入手,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实践应对与制度构建。在此过程中,既要通过宪法性法律为我国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概括性依据,也要通过发挥我国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在个案中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本国法律目标与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域外适用司法判例反域外适用推定充分联系正当程序
一、引言
桦南孕妇猎艳杀人案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存在已久。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实体和个人间的相互依赖使得位于一国的人、财产和行为也可能对该国境内产生影响,从而促使国家将本国法予以域外适用。美国更是凭借其严密的国内立法及其对全球金融和互联网的强大控制力,频频将其国内法进行域外适用。近年在“美国优先”政策的指引下,这一现象愈发凸显。美国在对外贸易、出口管制、证券交易、反垄断、反海外腐败等
高尔夫球会
ceo薪酬多个法律领域,径直以其国内法为依据,管辖外国实体、个人乃至外国政府。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法院自 2000年以来受理的涉中国的域外管辖案例就多达 417件。鉴于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可能侵入原属他国的管辖权领地、侵犯他国主权、破坏国际法的生成逻辑和运行环境,因此需要对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予以限制,这已成为包括美国学者在内的学界共识。其中,完善本国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是各国应对他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有效制衡措施。相较于国际法和他国国内法,美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规则发展得更为
细致、成熟。为支撑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合法性,美国法院和学者在不同法律领域内发展出复杂的规则体系。
反观我国,传统上在国内法域外适用方面呈现出相对保守的态势。对域外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反垄断法》《反恐怖主义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等有限几部法律中,其他法律基本未有明确规定。2020年 5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第 12条也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该说,上述域外适用规则与我国在全球格局中的地位并不相称。短期来看,尚不足以应对美国法对我国政府、实体、个人的域外适用;长期而言,也不能满足我国统筹维护境内利益与利益的需要。由此,如何应对美国法的域外适用,并构建起我国自身的法律域外适用规则体系,已成为亟待回答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以分析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为切入点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探讨路径。把握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则,尤其离不开对其相关司法实践的细致考察。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判决不仅可形成有约束力的先例,且具有造法功能。通过考察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司法实践,洞悉其成文法规则和普通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及互动,有助于全面理解美国法律域外适用规则体系。本文将重点关注代表性的 2010年“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Morrison v. National Australia Bank)及其之后美国法域外适用的新近判例,梳理、评析相关规则体系,分析规则适用背后的决定因素,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的域外适用法律规则体系提出建议。
二、美国法域外适用的规则体系:基于司法实践的考察
美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起源于证券法和反垄断法等商事法领域,随后逐渐扩展至非商事法领域。20世纪 90年代以后,域外适用已扩展至美国法的几乎所有领域。美国联邦法院在对相关立法的域外适用过程中,通过所谓“保守的能动
主义”,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发展出一套复杂的规则体系。简言之,在判断某一法律规定可否域外适用时,基本遵循以下分析步骤:首先,适用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考察该立法对于其域外适用有无明确规定;如无或超出明确限定的范围,则推定其不能域外适用。其次,如无法适用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则考虑该案件与美国有无充分联系。确定有无充分联系的方法是考察所涉立法的重点,即行为、
交易或损害是否发生在美国。如无充分联系,则不予适用;如认定有充分联系,还需考虑域外适用是否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即对于被告是否是“武断的或根本上不公平的”。
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
“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是美国法域外适用领域的里程碑式判例。在该案中,原告澳大利亚投资者就被告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及其相关美国公司的欺诈行为(被告在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及其他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提起集团诉讼。该案中需要回答的核心法律问题是,针对在外国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不当行为,外国原告起诉外国被告和美国被告时,美国 1934年《证券交易法》能否为外国原告提供诉因。进而言之,该案隐含的一个前提问题是,《证券交易法》第 10(b)条的规定能否域外适用。
在该案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申了如下原则: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国会立法仅适用于美国的领土管辖范围之内。这是美国法长期遵循的一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判决进一步强调:“除非国会(就某项法律的域外效果)明确表达了确定性意图,我们必须推定该法律主要关涉国内事项。”简言之,如果美国的某一部法律中对于其能否域外适用没有明确规定,则推定该部法律不能域外适用。这一原则被简称为“反域外适用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extraterritoriality)。在该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证券交易法》第 10(b)条的内容和语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 10(b)条中并没有
可域外适用的明确表述;该条规定并不惩罚所有的证券欺诈行为,而是只规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买卖以及在他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但行为发生在美国的证
券买卖。因为本案并不涉及美国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交易行为且交易行为均发生在美国,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起诉。
对抗演练“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的判决被认为确立了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明线规则”。此后,适用该案确立的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美国各级联邦法院开始重新考虑《反及受贿组织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Statute)、《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等多部美国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就曾判决,因《反及受贿组织法》对于域外适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适用于对外国当事人提起的私人诉讼。在“基奥波诉荷兰皇家石油公司案”(Kiobel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Co.)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分析了《外国人侵权法》的立法语言及立法历史背景后,认定该法并不存在对其域外适用的明确规定,无意使美国成为“执行国际规范的独特适宜之地”,因此不具有域外适用效力。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对于包含部分域外适用条款的美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在 2018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美国诉霍斯金斯案”(United States v. Hoskins)中做了分析。在该案中,霍斯金斯不是美国公民,
他受雇于一家法国公司并被指派到该公司的非美国子公司工作。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指控,包括霍斯金斯在内的几名被告是“贿赂印度尼西亚官员的计划的一部分,贿赂的目的是确保其公司能从印度尼西亚政府获得 1.18亿美元的合同”;该计划以这家法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为中心,而霍斯金斯则“多次通过和电话与在美国的共犯联系”讨论有关该计划,但霍斯金斯本人在行贿计划进行过程中从未到过美国。霍斯金斯成功地让下级法院驳回了《反海外腐败法》下的贿赂共犯指控,理由是该法“只对有限的人规定了责任”,“如其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任何一种被告类别,政府就不能指控其共谋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在上诉审理过程中,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反海外腐败法》中反贿赂条款的域外适用规定明确不适用于霍斯金斯这类人,即“在被指控的贿赂计划实施期间faith狗
从未踏足美国或为美国公司工作的外国公民”,并表示“当一部立法包含某些域外适用条款时,该法的域外适用应受到这些条款的限制”。由此,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以无域外管辖权为由确认了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驳回了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海外腐败法》对霍斯金斯提出的贿赂共犯指控。
(二)正当程序与域外适用
2016年的“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共体案”(RJR Nabisco, Inc. v. European Community)则在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就美国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提出了“三步式”分析框架。第一步考虑“立法是否明确、肯定地表明它适用于域外”。如果答案是“否”,第二步考虑“案件是否涉及该立法的
国内适用”,方法则是通过“关注立法的重点”:如立法的重点(行为、交易、损害等)发生在美国,则即使在国外发生了其他行为,该案件也允许此法的适用;但如果与立法重点有关的行为发生在国外,则该案件不允许此法的适用,而不考虑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其他行为。分析立法重点的理论基础是为法律条款确定一个“连结点”;如果相关的连结点不在美国,即使存在其他充分联系也不宜适用。
在此基础上,第三步考虑正当程序要求。确立“充分联系”的宪法依据来自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权利。正当程序要求“如将联邦刑事法律适用于域外,被告与美国之间应有足够的联系”,以便确保立法的域外适用“不会是武断的或根本上不公平的”。而对于何谓“充分联系”,不同法院的判例中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认为,“对于那些完全在国外行动的非公民来说,当其活动的目的是造成美国或美国公民利益的损害时,就认为被告与美国存在‘充分’联系——虽然不是必需的联系”。但何种情形构成“美国或美国公民利益的损害”,则要根据不同的立法和案情来确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39: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4889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适用   美国   国内法   法律   规则   法院   行为   联系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