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主义对混合法系发展的影响熊文修
作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 摘要本文试从殖民主义对混合法系发展的推动作用、影响的途径和方式、殖民主义对混合法系发展趋势的影响等三个方面来探讨殖民主义对混合法系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殖民主义 圭亚那事件混合法系 资本主义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01-02
科学小怪蛋 殖民主义是指资本主义国家采取军事、政治和经济手段,占领、奴役和剥削弱小国家、民族和落后地区,将其变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侵略政策。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殖民主义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混合法系从1907年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罗马法讲席教授瓦尔顿首次提出混合法律体系的概 念,拉开了混合法系理论研究的序幕,至今已愈百年。期间,学界对于混合法律体系的研究虽不断发展,其影响却十分有限。但随着1993年欧洲联盟的正式诞生,海德格尔 此在建立欧洲联盟法的实践掀起了学界对混合法律体系研究的高潮,混合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从2000年开始,欧美法学界召开了三次混合法国际学术研讨会,各国学者对混合法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并发表、出版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这使混合法律体系理论在欧美法学界产生了极大的反响.Vernon Valentine Palmer, Mixed Legal Systems and the Myth of Pure Laws, Louisiana Law Review, Summer, 2007, 67 La.L.Rev. 1205 美国学者帕尔梅在其所著的《世界混合法域——第三大法系》一书中明确提出了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外存在着新兴的第三大法系即混合法系的构想。而随着学者们对“混合法系”总抗氧化能力的理论研究的深入,混合法系和混合法域的概念开始有了区别。学者T.B.史密斯认为,混合法律体系用来指那些民法法学和普通法学想混合的法律体系。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教授William Tetley 恰当地区分了“Mixed Jurisdictions” 和 “Mixed Legal System”的不同安全性,他认为,前者是指那些混合法律体系盛行的国家或国家中的一个政治实体而后者是一个其现行法律来源于一个以上法律传统或法学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