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读书报告3

读书报告
笔者一直觉得学习是愉悦的,学习的愉悦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满足知识上的积累和增长;二是不仅增长知识,并且可以获得思想上的刺激和锤炼。这学期的中法史课程,通过“通论”部分的课堂讲授和课下的拓展阅读,笔者感到同时获得了上述两方面的愉悦。具体来说,通论部分分四讲,由学习的方法论说起,廓清学生对历史的误解,通过比较不同法概念指导下叙述的中法史,使学生对中法史研究的不同范式有了初步了解,并将本学科的最新潮流展现在学生面前,最后引导学生思考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与特征。笔者即在“通论”方法的指导下,开始阅读《公主之死》、《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司考用书、叶版教材、黄宗智《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等书目,由学而思,由思而觉,寒暑往来,终得由一门缝而窥两千年中国法制史之宝库,获致些许感悟。
今年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出版50周年。中法史学者们借由“范式”来解释百年来中法史学科在研究范围、方法论以及对中华法系价值评判等方面的几次转变。笔者在这学期之前完全没有接触过范式这一概念,但经由老师的引入,逐渐发现这一概念强大的解释力,便不由自主地借用起来,审慎地比较司考用书和叶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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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说,司考用书中的“中国法制史”部分不能以教材的标准衡量,笔者愚见,倒像是一份标准答案集。其最大的特点是重点突出。基于中法史部分在司法考试中的分量,司考用书在中法史叙述中可谓“惜墨”,具体做法是:1、章前明示“基本要求”,将知识点按重要程度分为“了解”、“理解”、“熟悉”三个层面。在浩如烟海的中国法制历史资料中替读者“撷取”了编者认为最能体现中华法系基本精神与特征、最有借鉴意义、最值得记忆的历史片段(包括法律思想、法典、历史事件、法律制度等)2、历史分期跨度较大,将中法史分为三大阶段:“西周至秦汉魏晋”、“唐宋至明清”、“清末与民国”。这种断裂的分期在教材中是极少见的,夏商、隋、五代、辽金西夏、太平天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等重要的法制成果隐没于这种“突出重点”的叙述方式中。3、结论现成。不需索引、参考书目,不需引用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代替读者思考,无需阐发论证,直接给出现成的结论。这些结论,或曰“标准答案”,多是属于前代范式的“通说”,而“范式危机”早已出现,“通说”已饱受质疑、摇摇欲坠(这方面的例子很多,诸如“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法经》是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春秋》决狱为司法擅断提供依据”等说法在学界早有争论)。此外还不乏一些明显的错误(“其刑腻”、髡与耐的区别等),以如此一家之言,行全国性的学术垄断,招来非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4、材料严格限于有较大影响的成文法典。大
量的新材料,包括民间契约、司法档案、法律著作等被无视,对司法活动更是没有涉及。5、不同篇章各有侧重,内容结构不均衡,总的以刑事法律制度为主。如西周部分重点介绍法律思想,秦代部分只介绍刑罚制度,在唐代部分介绍中华法系……通观各章,刑事法律制度都占了很大篇幅。
司考用书的叙述方式名正言顺地为全国无数读者设置了“前见”。伽达默尔曾指出“前见”的魅力,认为虽然前见是偏见,但没有偏见就不能获知客观世界。在我们观察、认识、理解和解释对象时,“前见”如影随形的附在我们身上,制约着我们对有关对象的思考、判断,这是人类无法摆脱的一种观念性存在。前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意识不到自己的思维被前见所局限,更有甚者,在一种“偏蔽”的前见挟持下,我们对历史真实的认知可能产生很大的歪曲。笔者认为,无需思考的历史是不值得学习的。西塞罗说:“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们摆脱现实的奴役。”其意义是通过启发式的教育,引发学生的争论与思考,从而启蒙思想,追求真理。而这般的司考用书,将不经辩论与思考的武断结论摆在学生面前,凭借体制的压力强迫学生接受,我只能说,如果不能对此“自觉”地思考与批判的话,我们将“走向奴役之路”。
再来说叶版教材。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诚如老师所言,是教科书这一范式中的“非主流”,其对既有范式的突破是显而易见的。叶版教材在第一版前言中对编写思路进行了说明,这一说明其实可以看作是对建国后中法史学科以教科书为代表的主流范式的反思与修正。前言强调了:1、吸取中法史研究最新成果,尤其是民事内容和司法诉讼方面的内容。2、克服只见制度,不见实际操作情况,叙述空洞乏味的弊病,以一些典型案例、古代法官事迹来做适当弥补。3、贯彻素质教育原则,不主张将教材作为应付考试的“解题大全”。这是自我表达的部分,我们再来看具体做法:1、章节结构方面,基本按朝代分章,章内以法律部门划节。2、内容取舍方面,仍然主要考虑选取“对于当前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提供一定借鉴的方面”。3、每章按“指导思想”“法律体系”“身份等级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财产交换及分配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六个方面分节展开。4、章前设“本章要点”,章末有“本章小结”、思考题和参考书目。
笔者的阅读体验是叶版教材无疑胜于司考用书。其一,叶版教材对于缺乏确凿史料证据的论点都采取了非常谨慎的用语,诸如“很可能”“据说”“传说”“或许是”等,对于一些通说也提出了质疑,体现了严谨负责的治学态度。著者并不自诩为权威,前言中告诫学生可以根据教材注明的史料出处查对原文。其二,选取的中国法制史料范围较广泛,不再限于正史
和官方典籍。甲骨文、青铜金文、秦汉简牍帛书、吐鲁番法律文书、档案、民间契约、私家笔记等都有涉及。史料范围扩展的背后是法概念的扩展,恢复对法律社会性的正确认识。其三,意识到法制一词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展现真实的司法过程,采用适当扩张的法概念,关注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对著名法制人物事迹的介绍一定程度上复活了立法者与司法官员的形象,将较为全面、客观的活的历史(living past)展现在读者面前,使读者在历史叙述中能“闻到人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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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通过司考用书与叶版教材的比较阅读,特别是从叶版前言所表达的“反思”与“改进”进行反推,再从图书馆借阅了几本具有代表性的权威“主流”教材进行考察,笔者终于对建国后中法史研究主流范式的特征与缺陷有所体悟。
新中国的中法史教学与研究的初始范式脱胎于前苏联的“国家与法权历史”。这种继受来的范式,其最大特点便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方法论上体现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法律史叙述中贯彻普遍主义和科学主义,按照阶级划分法律类型及其演进,套用西方法典体系分类,运用现代法律概念和范畴。内容上重政治和经济,轻社会和文化。“大传统”视角下,采限缩式法概念,基本只将正史和官方典籍纳入视野。
八九十年代开始,一些中法史学者开始反思既有范式,在著作中指出其明显的缺陷:其一,局限于法律大传统的描述,基本没有涉及民间习惯的分析和诠释。忽视了人数众多的老百姓对于法律的认知和态度,以及调整他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从而无法呈现中国传统法制的整体面貌。其二,满足于对法律制度进行静态的描述,而对传统司法过程缺乏动态的探讨。而实际情况是“表达”与“实践”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其三,不加批判地运用西方法学概论和理论,致使中国古代法制成了西方的脚注。甚至中国法制史的整体价值评判被“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说所笼罩。
一定的社会转型带来一定的学术转型,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国内外学术交流渐趋频繁和深入,域外的法制史研究成果的价值被国内同行逐渐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既有范式已不能适应“新法治话语”的需要,提出了“发掘本土法治资源”“法律的文化解释”等新命题以推动范式转换。不过要形成新的范式仍有待时日。换言之,目前大陆中法史研究正处于旧有范式遭遇危机,新的范式尚未建立的过渡时期,而叶版教材正好体现了这种范式转换的趋势。
电子文件柜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学术。陈寅恪提出“预流”一说:“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
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冶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着,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中法史研究与教学范式的转变正是当下学科的前沿与潮流,吾浙学子,不可不察也。纸币识别器
以笔者拙眼所及,此“新潮流”大体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学者的兴趣与关注重点“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和过程,从法典转向审判,从表达转向实践,从大传统转向小传统,从意识形态转向日常生活,从国家转向社会”。仁井田陞在谈到中法史研究对象时就提醒我们注意,虽然法史学的对象主要是法的变迁,但“那些鲜活的现实规范也应作为法史学的主要研究目标”。他认为中国的统治者“更注重于建构法的理想形态,以致法往往没有实效性,成为脱离现实之物……在普遍轻视法的旧中国,法的适应状况和法的实际效力不能不成为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我们设定的法史学的主要对象,与其说是那种无血肉的骨架,不如说是依然活生生的法,即不断被扭曲的现实的法现象本身。”他将研究视角对准“那些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全部规范,以及社会中实际的规范意识”。以社会学立场和方法观察中国传统法律的瞿同祖在著作中更加强调法律的实效问题:
“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瞿氏的路径是引用个案和判例作为讨论法律实效的根据。黄宗智从大量诉讼档案中得出的结论为:“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与清代政府的官员表述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他表述为“实践”与“表达”之间的“背离”。日本、民国、美国这些范式外的研究者很早就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将对中华帝国司法实际情况的研究作为至少是与对法典的考证解读并重的学术重点。现在,这一学术路径已进入诸多大陆学者和教科书编写者的视域,从叶版教材新增“典型案例”可见一斑。不过,叶版教材纳入的案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解读深度上似乎都无法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以及布迪和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相比肩。
二、新材料的发现与老材料的“新读”。在范式转换的大背景下,经典类、正史类和法典类材料的相对重要性降低,各类出土文物、官府档案、公私文书、民间契约、调查报告类型的材料则越来越受学者重视。黑帮之地2黄宗智的著作主要使用了地方诉讼档案,包括巴县、宝坻、淡水和新竹县的档案。老材料的新读则以尹伊君的《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为例。尹伊君以哲学解释学为理论支撑,将文学艺术作品引入法史学的视域。他认为明清小说的作者大多蒲安臣
来自社会底层,对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体验往往是最真实最具体的。文学作品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来自对人物的行为、心理以及种种法律背后的东西进行刻画,而这种动态的描写特别有助于我们对法律实施过程的理解。“如同一架摄像机,把那个时代的法律行为摄录下来并回放给我们。”通过对《红楼梦》这一古典文学文本的“新读”,可以校正我们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某些一般性见解。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4:28: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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